河南林州农商银行违法被罚210万 贷款“三查”不到位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四张河南银保监局安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10号)。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

2021年8月31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的文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罚款21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李广义(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主任)对林州农商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广义作出禁止五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显示,李海青(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对林州农商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海青作出禁止五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显示,李勇生(原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对林州农商银行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日,安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对李勇生作出禁止六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资本179493.78万人民币,大股东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委员会,持股23.4558%。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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