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通告】天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关于
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疏散、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七、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

  八、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九、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拒不配合的。

  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强迫交易、欺骗消费者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

  十一、生产、制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实施其他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野生动物的。

  十三、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疫情防控物资,或者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五、非法行医,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等严重情形的。

  十六、组织、煽动非法游行、聚会、聚集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七、组织、实施、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违反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认真执行天水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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