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黄金”被掉包谁之过?被判赔的400多万执行款经抗诉又回来了

金秋开渔忙,渔船进港鲜满仓。眼下,随着东海开捕,各类渔货加工储存也到了最忙的时节。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的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海岸公司)的车间内,工人们正在将一批批的海鲜冷藏入库……“要不是检察院抗诉成功,现在真不知会怎么样。”该企业负责人方盛兆看着眼前的一片忙碌景象,不禁感慨万千。


“软黄金”被掉包


东海岸公司主要经营水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生意,公司成立20余年来,一直运转良好,效益不错。但没想到的是,因为一次小小的疏忽,陷入了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漩涡,险些让公司濒临倒闭。


2015年4月至9月,蓝海水产公司(下称蓝海公司)陆续将所加工的水产品委托东海岸公司代藏保管。


随后,蓝海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这批货物转单给绿洋渔业公司,以充作价值400万元的融资借款质押物。东海岸公司作为保管方,向绿洋渔业公司出具了代藏进库单,载明代藏品为星鳗片,总计84.31吨。蓝海公司获得绿洋渔业公司200万元的借款,货物所有权仍属于蓝海公司。


2015年9月至10月间,根据双方质押物可以提货出库加工的约定,蓝海公司多次从冷库将星鳗片提取出库加工后外销,再用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的货物补回。


2015年12月,因蓝海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挽回,法定代表人陈某出逃日本。绿洋渔业公司随即到东海岸公司提取蓝海公司用作质押物的冷冻存货,开箱时却发现,星鳗片变成了苟鳗片或金丝鳗片。


星鳗片因为数量少、经济价值较高,被称为海洋中的“软黄金”,与一般鳗鱼的价值差距悬殊。


2015年12月17日,绿洋渔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东海岸告到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以交付货物与保管货物不符为由,索赔差价430万元。


山重水复处柳暗花明来


“包装内的货和标明的产品不一致,明显是被掉包了。”东海岸公司为自证清白,在绿洋渔业公司提起诉讼后主动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民事案件一审阶段,东海岸公司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涉及到蓝海公司涉嫌诈骗内容,提出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但法院认为东海岸公司与绿洋渔业公司系保管合同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蓝海公司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其结果不影响本案赔偿责任,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东海岸公司向绿洋渔业公司支付赔偿款421.55万元。


东海岸公司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东海岸公司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我们公司只收了几万元钱的保管费,现在却要赔出400多万元,真的比窦娥还冤!”方盛兆称,判决生效后,绿洋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海岸公司账户被冻结,并被执行款项421.55万元。作为一家小企业,400多万元不是一笔小数字,企业生产几乎因此而停滞,陷入经营困境。


2017年5月,东海岸公司向舟山市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


因该案涉案金额多,对企业影响大,舟山市检察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专门办理此案。


承办检察官钱勇对该案全部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绿洋渔业公司以入库单为依据,认为其提供给东海岸公司保管的系星鳗片,但其最终收货的货品则是苟鳗片和金丝鳗片,据此主张保管人东海岸公司未交付委托保管的物品,请求赔偿相关损失。而东海岸公司主张,代藏鳗片实际品种与入库单、出库单载明的品种不一致,是蓝海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而非保管人保管不善的结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基于审判当时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东海岸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二是东海岸公司对于案涉保管货物货单不一致是否存在过错。因为该案中蓝海公司与东海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诈骗对民事案件的走向有重要影响,承办检察官在和刑事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交流,并调取了公安刑事侦查卷后,发现该案中有些疑点还需补充侦查。


考虑到抗诉案件仅有3个月的办理期限,而蓝海公司与东海岸公司之间的诈骗案仍在侦查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对案件采取了中止办理,等待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后再决定是否启动抗诉程序。


舟山市检察院走访涉案公司


“水落石出”终昭雪


2017年3月,陈某回国,投案自首。


普陀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刑事案件中的新证据,也逐渐还原了案件的原貌。


原来,陈某指使员工郑某将代冻在东海岸公司冷库的84.31吨鳗鱼片(包括星鳗片、苟鳗片、金丝鳗片),以星鳗片转单给绿洋渔业公司,绿洋渔业公司负责货物验收的孙某(另案处理)等人未认真准确履行验收职责,导致进库单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仍办理了转单手续。


之后,郑某在陈某的指示下,多次从冷库将星鳗片提取出库外销,随后又将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实际为其他品种的相同数量鳗片补回东海岸公司冷库,孙某等人在未认真验货的情况下,核准并签字确认进库单,致使星鳗片全部被调换为苟鳗片和金丝鳗片。


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随即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后,裁定指令舟山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


舟山市中级法院结合再审认定,东海岸公司在保管期间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对保管物实施了调换,不存在明显过错。


今年6月14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绿洋渔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7月30日,正在为资金发愁的方盛兆,突然手机提示收到一条新的短信,打开一看,是银行的到账记录。“法院的执行回转款到账了!” 方盛兆如释重负,“多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给力,我们吃了这么多年的冤枉官司终于昭雪了,接来下要加足马力搞生产!”


东海岸公司向舟山市检察院送锦旗


(文中企业名称除东海岸公司外,均为化名)



来源:浙江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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