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政法第一线丨三中院民一庭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支持家务补偿

近日,民一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三中院首例涉及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家务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已婚已育妇女合法权益。

刘某某(男)与李某某(女)婚后初期居住在刘某某父母家中,后因家庭矛盾李某某离家别居,双方开始分居。四个月后李某某生育一子,期间李某某多次返家均未果,婚生子一直随李某某及其母亲生活。此后,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诉讼中,李某某称其一直独自照顾婚生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要求刘某某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婚生子出生之日起至今两年半的时间内,刘某某、李某某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均由李某某一人来完成。刘某某对家务的贡献程度远低于李某某,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没有尽到抚育子女的责任,无形中加重了李某某的生活负担。家务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在双方都有工作的家庭中,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因家务劳动挤压了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减少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因此刘某某应当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至于补偿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李某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和刘某某、李某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结合天津本地生活、医疗水平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使得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以凸显,家务劳动者得以更好地主张个人合法权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聚焦于对夫妻一方曾为家庭所作贡献的肯定,既体现出我国婚姻法律由侧重维护集体利益转向力求做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又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深度贯彻,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

三中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肯定家务劳动独立价值,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传递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既彰显了法律制度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婚姻家庭的关怀,也对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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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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