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海龟“回家”,一个不能少!

  海龟早在2亿多年前就出现在地球上,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旗舰物种。但近年来海龟遭到非法猎捕的情况十分突出,海龟在多个海域生存数量均急剧减少,急需开展全方位保护。自2015年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试点以来,检察机关始终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公益诉讼履职的重点,在海龟公益保护上也在持续发力。

  2019年3月,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负责侦办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海龟案件。随后,邳州市公安局将非法贩卖海龟的三个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益诉讼部门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角度出发,对涉案公司和个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中,公安机关认定涉案海龟有586只,但实际扣押的活体海龟只有266只,临时寄养在涉案地的14个省市的30多家单位和个人处。涉案的266只海龟身体状况差、生存环境总体比较恶劣,如等到案件办结(截至今年12月,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未宣判)再安置海龟,后果将不堪设想。地球是全人类的家园,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多方共识和更大的合力。为此,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协调农业农村部及海龟扣押地的职能部门,将266只海龟移交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两栖爬行动物重点研究实验室(下称“海南救护中心”)进行医治、野化后放归原生地南海海域。

  2020年4月,最高检接到江苏省检察院的请示后,立即与农业农村部进行沟通协商并去函,请求协调海龟专业保育机构——海南救护中心接收所有涉案海龟,对其治疗和野化后,对具备野外自主捕食能力、身体健康的海龟尽快放生,并希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14地的农业农村部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尽快将海龟移交给海南救护中心。2020年7月31日,农业农村部向涉案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履行职责,在检察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下对本地涉案海龟实施救助,并尽快将海龟移交给海南救护中心。为此,三级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提出将需要在诉讼环节作为证据的海龟情况,通过鉴定、录像拍照及其他手段予以固定,确保诉讼程序顺畅进行。同时,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海龟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涉案单位或个人、机场、航空公司和大专院校等,分别提供法律、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协作支持,共同将寄养的涉案海龟运往海南救护中心进行救治、野化训练,让海龟早日回归大海。

  由于海龟寄养地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海龟还多次被转移寄养,为防止管理和移交上的混乱,预防海龟流失,最高检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海龟扣押清单,要求涉案地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如数移交,只能多不能少(有的寄养地也有当地执法机关扣押的其他海龟,可视情一并移交),并及时与海南救护中心进行核实,确保移交方和接收方的海龟数量、品种、规格一致。移交过程中若有疑问,紧盯不放,一查到底,确保一个不能少。

  按照这个办案思路,从2020年4月至今年9月,三级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克服空运货仓气压和氧气要求高、途中海龟安全防护难度大等不利因素,将348只活体海龟移交给海南救护中心。经过治疗和野化训练后,234只身体健康、具备野外自主捕食能力的海龟,先后分5次放归到原生地。

  在放生过程中,最高检和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当地政府就维护公益进行了广泛深入交流,宣讲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责与使命。检察机关用行动、爱心和担当扩大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影响,凝聚了社会各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共识和决心。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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