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多年后重新出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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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1】491

  已经宣告死亡的丈夫

  多年后重新出现

“亡夫”多年后重新出现,该怎么办?

  这不是恐怖片

  而是现实中真实发生的事情

  他到底经历了什么?

  又该如何恢复身份呢?

  跟小编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亡夫”多年后重新出现,该怎么办?

  Part.01

  裁判要旨

  宣告死亡是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Part.02

  基本案情

  申请人石某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路某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本人石某某死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2)临民特字第4号判决书,判决宣告石某某死亡。申请人当时对此并不知情。2021年5月22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雅满苏派出所民警向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闻韶派出所核实石某某身份时,发现申请人被宣告死亡且已经注销户口。因申请人仍在世,申请撤销(2012)临民特字第4号判决书。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石某某之妻路某某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石某某死亡,2013年7月13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石某某死亡。2021年5月22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雅满苏派出所民警向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闻韶派出所核实石某某身份时,发现申请人被宣告死亡且已经注销户口。后石某某回到家中。

  庭审时申请人石某某陈述因外出务工被骗,身份证被控制,也没有钱,无法联系家人。申请人儿子石某及其兄长等出庭确认,申请人确为石某某本人。

  Part.03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鲁0305民特265号判决: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Part.04

  案例解读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生死不明时,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关系,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遗留的尚待处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人民法院在撤销死亡宣告时,审查时严格把握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重新出现”包括多种情形,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与其家人重新取得联系,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等,只要确实出现证明该自然人仍然存活,结束其生死不明状态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该条所规定的“重新出现”。

  程序要件包括:

  一是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被宣告死亡人仍然存活,其本人当然可以提起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除本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亦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一样的,且没有顺序的限制。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还可以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书面证明。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是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同宣告死亡判决一样,撤销死亡宣告也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在审理撤销死亡宣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事实,该种事实可以基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也可以由有关机关加以书面证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不需要发布公告,仅需要根据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事实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应作出新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本案中,石某某因故未能与家人取得联系,被其妻申请宣告死亡后,自己找回家中。因被宣告死亡人石某某重新出现,其本人作为申请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符合上述撤销死亡宣告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法院经审查撤销原死亡宣告判决无疑符合法律规定。

  Part.0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志红

  ● 书记员:边坤

  法官简介

  刘海红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首批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张志红

  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员

  一级法官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