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酒驾不制止 还坐副驾指挥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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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11月17日晚,吴某、潘某和工友聚餐。其间,吴某饮用3瓶啤酒及两杯白酒,潘某饮用3瓶啤酒及半杯白酒。聚餐结束后,吴某提出由自己开车,潘某遂将车交由吴某驾驶,自己在副驾驶室指挥。

  车辆行驶中,吴某误把油门当刹车,与前方停车等候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对吴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38mg/100ml。公诉机关将本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潘某明知吴某没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且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并教授其驾驶,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除本案情形外,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据中新网)

来源: 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