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啦!朋友圈辱骂咱厝人,行拘15天+罚款1000元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要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互联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方面,网络正成为全民抗疫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网络正能量的传递也激发了战胜疫情的信心。然而,有极个别网民肆意妄为,有的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误导公众,造成社会恐慌;有的恶意进行地域攻击,意图挑起网民纷争;有的肆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于这些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


案例一 晋江一男子发布涉地域攻击言论被拘


3月18日凌晨,泉州网警接网民私信举报,有网民于3月17日23时许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福建泉州杀猪盘,因果报应!做人必须行善积德,上天有眼。泉州人坏水太多了,疫情缠上它!”。该言论涉及地域攻击,引发大量网民愤慨。


泉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将情况第一时间通报晋江市公安局。3月18日15时,晋江市局民警在安海抓获违法嫌疑人吴某雄(男,1987年出生晋江人),经审问,吴某雄对其发布涉疫情地域性攻击言论供认不讳,其表示已认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晋江警方依法对吴某雄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二 鲤城一男子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被罚


近日,泉州网警接网友举报,网民郑某在微信群发布一份人员名单,内含身份信息、电话、住址等等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扩散后,严重影响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接报后,鲤城区开元派出所迅速行动,将嫌疑人郑某(男,56岁,鲤城人)传唤到所调查。经审,据郑某交代,其于3月15日18时在校友群内发布了该名单信息。在民警教育下,郑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涉嫌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处以罚款五百元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三 晋江一男子散布涉疫虚假信息被拘


“22点40分左右,洋埭村龙林小学附近一个核酸检测为阳性者跑了……”3月15日,网络突然流传这样一条信息。晋江市公安局经核实,确定该信息文字内容系涉疫虚假信息,对此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实,居住在晋江的王某(男,1991年生,云南人)听信他人传言,在未经核实情况下,于3月15日23时许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微信群里,后在网上广为流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晋江警方处以行政拘留4日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四 石狮一男子散布涉疫不实信息被拘


3月15日13时许,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里造谣“其经营的药店里有人确诊了新冠肺炎,店被封了”的虚假信息,引起恐慌。


接报后,湖滨派出所迅速行动,经调查取证,在石狮一小区住房内将嫌疑人王某(男,40岁,石狮人)抓获。经审,王某交代,其于3月15日中午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涉疫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民警教育下,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众志成城 共抗疫情


泉州网警呼吁:在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头,请广大网民勠力同心,共同抗“疫”,从官方渠道获取权威信息,积极传播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传播稳人心、鼓士气、强信心的正能量信息,多为疫情防控鼓与呼,网聚正能量,提振精气神,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为疫情防控做出应有贡献。

欢迎广大网民做好“监督员”

积极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


来源:泉州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翁欣桐

审核:吴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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