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啦!朋友圈辱骂咱厝人,行拘15天+罚款1000元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要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互联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方面,网络正成为全民抗疫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网络正能量的传递也激发了战胜疫情的信心。然而,有极个别网民肆意妄为,有的编造传播涉疫不实信息,误导公众,造成社会恐慌;有的恶意进行地域攻击,意图挑起网民纷争;有的肆意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于这些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
案例一 晋江一男子发布涉地域攻击言论被拘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鲤城一男子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被罚
近日,泉州网警接网友举报,网民郑某在微信群发布一份人员名单,内含身份信息、电话、住址等等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扩散后,严重影响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接报后,鲤城区开元派出所迅速行动,将嫌疑人郑某(男,56岁,鲤城人)传唤到所调查。经审,据郑某交代,其于3月15日18时在校友群内发布了该名单信息。在民警教育下,郑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涉嫌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处以罚款五百元处罚。
法律法规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三 晋江一男子散布涉疫虚假信息被拘
法律法规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四 石狮一男子散布涉疫不实信息被拘
3月15日13时许,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里造谣“其经营的药店里有人确诊了新冠肺炎,店被封了”的虚假信息,引起恐慌。
法律法规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众志成城 共抗疫情
欢迎广大网民做好“监督员”
积极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
来源:泉州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翁欣桐
审核:吴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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