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巧?儿子撞了父亲的车,两辆车都在父亲名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高速路上被追尾

撞车的人居然是自家儿子

而两辆车的所有权人都是父亲


同一车主的车相撞

引发的保险索赔难题

法律怎么说?





同一车主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华(化名)与李小杰(化名)系父子关系。李华名下有一辆A车、一辆B车,并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0年10月,李小杰驾驶A车在某高速路上行驶,追尾了李华驾驶的B车及另外两辆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小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在赔偿完另外两辆车后,认为李华驾驶B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理赔。李华遂将李小杰及保险公司诉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李华与李小杰系父子关系,依据李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车一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5万元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社会一人拥有多台车辆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商业三者险的性质来看,其属于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和责任。


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本案中,A车、B车的所有人虽为李华,但李小杰作为A车的驾驶人,系李华驾驶的B车的侵权责任人,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综上,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李华15万余元。


法官:应考虑投保目的和合同理念


从商业三者险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宗旨和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该条款的设立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现实生活中,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存在由不同驾驶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保险公司对此情况应当清楚。在排除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

文章来源:公众号@湖南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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