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协调 因地施策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健全工作机制,规定黄河保护省级协调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增加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三是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增加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调查监测、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制度,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要求,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明确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四是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措施。五是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安全措施,明确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强化城市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六是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监测防治,增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七是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八是完善黄河文化保护措施。九是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包括强化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的用途规定,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

  此外,根据黄河上、中、下游的不同特点,草案二审稿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比如加强中游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预防。下游地区,要求编制和实施黄河入海口整治规划,加强河口治理,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和修复等。

  (本报记者周蔚报道)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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