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保证再也不动手”,她用丈夫“保证书”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艳与成岳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肢体冲突均曾报警,朱艳认为成岳对其存在殴打、骚扰等行为,凭借丈夫书写的保证书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淀法院近日经审理,裁定禁止成岳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成岳骚扰、殴打、威胁朱艳及其家人。


朱艳申请称,其与成岳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成岳脾气暴躁多次殴打自己,并为此写下多份保证书以求谅解。后二人因子女教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随后不久,朱艳的家人与成岳产生肢体冲突。期间,朱艳及成岳均报警,但二人均不承认自己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朱艳认为成岳在写下多份保证书的情况下不知悔改,依旧对其大打出手的行为已造成持续面临家庭暴力的客观危险,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成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跟踪、殴打、威胁朱艳及家人,禁止成岳进入和接近朱艳及其家人的住所。


成岳辩称,在冲突中其并无殴打行为,只是有肢体接触,但也是事出有因,朱艳对此次冲突有错在先,并非其一人之责,其行为情有可原。保证书虽确实是自己写的,但是在朱艳威胁之下为挽回二人感情而被迫书写。


法院审查认为,朱艳就其申请向法院提交保证书,其中包含“成岳向朱艳保证再也不跟朱艳动手”等内容。成岳就其所称是在威胁之下被迫写下保证书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朱艳所提交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朱艳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据此,法院做出上述裁定。


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双方及其二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后成岳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自己并未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法官介绍,根绝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本案中,朱艳提交了婚内成岳写下的多份保证书,其中的内容体现了成岳曾经存在“动手”的行为。据此,朱艳的申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使一方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决不能实施家庭暴力。


“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同时,法官也指出,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现实情况,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并不当然意味着法院直接认定了被申请人存在有家庭暴力事实。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彭勃


编辑 蔡文清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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