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杀人、抢劫、绑架案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能否保命?

劳荣枝二审开庭照片

劳荣枝案二审庭审一共归纳了四个争议焦点,即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劳荣枝的量刑是否过重,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罪名摘要 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了四起案件。其中,南昌灭门案定性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温州案件定性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常州案件定性为绑架罪;合肥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犯罪结果 故意杀人致5人死亡;抢劫致1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1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

案件详情查看上期中国四大悬案——劳荣枝案丨杀人、抢劫、绑架4起作案细节披露

劳荣枝二审翻供

争议焦点一: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报道,关于争议焦点一,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是罪名之争,也是劳荣枝是否参与了故意杀人。劳荣枝虽否认自己亲自实施杀人行为,但其也曾供述,我们只是分工不同,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同时,劳荣枝辩解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法子英的杀人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我们认为抢劫罪本身不是一个独立行为,不具备适用实行过限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劫取财物时,其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结果的,我国刑法不再单独予以评价再者抢劫罪本身就蕴含着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故意,并且是作为非法劫取财物的手段要件而存在。

本案中,即使劳荣枝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有证据证实劳荣枝对法子英使用杀害手段是有预见并予以认可,甚至是知情的,法子英就不属于实行过限。

劳荣枝在二审翻供称前三起案件自己不知道法子英杀人,第四起案件(合肥杀人、绑架)杀害陆某(小木匠)是在逃往厦门后才知道陆某死了。

在第一起南昌抢劫、杀人案中劳荣枝曾供述“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法子英要善后”;在第二起温州抢劫、杀人案中曾供述,“我不知道女孩和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在第四起合肥杀人、绑架案中曾供述,“法子英提着一个人头进了房间给殷某华看,我就知道法子英杀了人”“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法子英将冰柜推到了次卧,当时我知道法子英将他带进来杀死的人装进了冰柜。我想过买冰柜装尸体的后果,我已经和法子英做了几次案,我和法子英都是亡命之徒,随时都可能被抓,也麻木了”。

可见,劳荣枝对法子英杀人行为不仅完全知情,而且协助法子英搬运尸体等系列行为,结合本案其供述的各个细节以及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劳荣枝的翻供根本不能成立。

劳荣枝与法子英系共同犯罪,且对法子英的杀人行为亦知情,无论怎样,法子英的杀人行为都不可能评价为实行过限。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关于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法子英的行为系实行过限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据此,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劳荣枝在一审庭审中

争议焦点二:劳荣枝是否构成从犯(胁从犯)

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案件详情查看上期:劳荣枝为保命,辩解被胁迫参加犯罪,能否成立?)。劳荣枝是否为从犯?简要分析如下:

本案四起案件中,作案手法基本相同。劳荣枝与法子英二人共谋,劳荣枝通过色诱或者其他方法欺骗被害人到法子英持刀预先隐藏并控制的犯罪现场,法子英实施暴力,杀害、抢劫、绑架被害人。

以南昌抢劫、杀人案为例。被害人熊某义身高180厘米,体重180斤,法子英身高173左右,体重在170-175斤间,相较而言,如果法子英与熊某义单独正面冲突,即便是法子英持有凶器,法子英要在大白天迅速、成功杀害熊某义,存在相当作案难度。而本案正是因为熊某义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躲藏在门后的法子英持刀突袭,进而在劳荣枝的配合下共同对熊某义实现捆绑,致熊某义失去基本防卫能力,法子英才可以顺利将其杀害并分尸。之后劳荣枝拿着劫得的钥匙到熊某义家开门、踩点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并于凌晨带领法子英一同到熊家,由法子英控制熊某义妻子和女儿,劳荣枝洗劫财物,后熊某义妻女二人也被法子英杀害,熊某义一家三口被灭门的惨案发生。

温州抢劫、杀人案中,劳荣枝以转租房为由骗开梁某春的房门,法子英随即入室后持刀威胁被害人,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将梁某春手脚捆绑,劫得欧米茄手表等财物。二人又逼迫梁某春欺骗妈咪刘某清过来,到来后,法子英持刀威胁,劳荣枝实施手脚捆绑,现场逼迫得到刘某清密码,劳荣枝持存折到银行取款,后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后逃离。之后,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物将梁某春、刘某清勒死。

常州绑架案、合肥绑架、杀人案的作案手法与南昌、温州案件基本模式相同,均是由劳荣枝将被害人(合肥陆某明系法子英以木工活骗到出租屋并杀害,以此恐吓逼迫殷某华进行绑架勒索)欺骗至法子英控制的现场,劳荣枝配合捆绑被害人,由法子英实施暴力、杀害行为。

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劳荣枝和法子英二人系共谋共犯,相互之间分工配合,劳荣枝将被害人欺骗至法子英控制的犯罪现场,为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系列犯罪行为的得以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劳荣枝略低于法子英,但没有劳荣枝的积极配合,法子英的犯罪目的难以独立实现和完成。

一言以蔽之,劳荣枝的智谋,法子英的暴力,两者相互交融,是四起案件发生的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到主要作用,罪责相当,均是主犯。

争议焦点三:劳荣枝的量刑是否过重

本案,七条人命!相信社会公众已经有了正确的判断。

另外,二审庭审中劳荣枝一方提出的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的意见,即使成立,亦属瑕疵,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再赘述。

最后,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以人民的名义,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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