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第40号)


根据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17号、第35号通告精神,我县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遵守防疫法规、执行管控措施,是全县人民群众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等工作人员,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要坚持不出户、不聚集,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参加核酸检测采样或者有特殊出入需求的需持证出入。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故意隐报、缓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转运、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人民群众要按时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对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的,将对海南健康码赋“黄码”,对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辱骂、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滋扰闹事,或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快递、药店、医疗机构等单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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