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骚扰电话接不停,盗窃个人信息的可能是快递员,2人被抓

您是如何对待骚扰电话的?

10个有手机的,起码有11个人都接到过诈骗或骚扰电话。我们一边在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时,一边又在遭受信息化带来的困扰,其中一个便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接到骚扰或诈骗电话后,各位通常是怎么处理的呢?

我们的个人信息又是怎么泄露的呢?杭州一老板发现快递员也可能在泄露你的个人信息。

2名快递员,9天,盗窃8614条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公诉

2021年8月在杭州经营仓储业务(为网络电商提供货物仓储、打包服务)的李老板,接到客户反映,有多家网店接到诈骗电话,怀疑个人信息被泄露。李老板通过多种途径排查后,发现是2名快递员,在偷拍快递面单,李老板制止后赶忙报了警。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侦查机关调查后发现,2名快递员早已不是“初犯”,从2018年起两人就一直利用自己快递员的身份,采用对快递单面进行拍照的方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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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2021年8月23日至31日9天时间里两人就用这种方式窃取买家个人信息8614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中一人提起了公诉。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一、电话号码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快递员将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收集的他人的电话号码出售的,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本案中快递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仅9天就收集了8000多条个人信息,在其犯罪持续的2年多时间,非法出售的个人信息超过5000条就构成“情节严重”了,鉴于快递员是在自己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小建议

1、谨慎填写个人信息,能不用真名的就不要用真名,如快递和外卖;

2、注意及时清理留在公共场所的信息,比如公共电脑上登录个人的邮箱、聊天工具等要及时退出,上传的文件要删除粉碎,收到快递后记得对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销毁;

3、手机授权要谨慎。下载安装手机软件时,对于使用该软件没有必要的权限,不授权。同时,对于长期不用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网站,也要取消账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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