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从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内取钱是在犯法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某寺庙,在该寺内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随后骑车到达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动取款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每笔金额3000元,共计取款1.5万元,后将该卡丢弃。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理民事纠纷警情时发现,陈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5万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相关犯罪情节,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醒】

很多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捡到信用卡不是意外横财,应及时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立即挂失,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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