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逾六千颗牙齿 被判刑六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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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法宣)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牙齿6389颗及部分颌骨,价值合计327.95万元。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我市审理的涉案价值最大的危害濒危野生水生动物案。

  2014年以来,孙某某未经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低价收购鲨鱼牙齿,并租赁场所作为工作室,加工鲨鱼牙齿及制品销售牟利。

  2020年10月15日,孙某某自行委托某机构对这些牙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这些牙齿来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噬人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孙某某不知悔改,继续销售噬人鲨牙齿及相关制品,非法所得合计2004美元。

  案发后,经权威机构鉴定,该案共涉及噬人鲨牙齿6389颗,价值319.45万元,噬人鲨颌骨价值8.5万元,合计327.95万元。

  同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孙某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孙某某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 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