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为何没有定性为“黑社会”?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过上述表述可知,陈某志等人仅仅认定了“恶势力”而非网络舆论中的“黑社会”,那么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因此,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期和发展阶段。

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哪些特征呢?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目前检察机关仅仅认定了恶势力,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主要原因可能是陈某志等人并未形成“非法控制的特征”,因此达不到“黑社会”的认定标准。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在全国关注的舆论环境下,其定性应该是准确的,既没有放纵,也没有拔高!

只是不知道各位网友,对此结果会买账吗?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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