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将追究刑事责任

读创/深圳商报驻京记者 宋 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9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此前在实践中就相关文物犯罪的对象、未遂、入罪标准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意见》对诸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如何界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如何认定,如何有针对性地对地下文物交易进行打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统计,2017年-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

周加海介绍,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已知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对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释》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不利于保护文物安全。

对此,《意见》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也存在认识分歧。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意见》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地下文物交易活跃,间接助长了盗掘、盗窃文物之风。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一直是难点问题。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文胜介绍,《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审读:王叶林

举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