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布重要通知!继续实施

9月5日

淄博市商务局网站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促进

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继续实施促消费政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8号)要求,决定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


一、汽车促销费政策


(一)8—12月,每月针对在参与活动的淄博市汽车零售企业购置乘用车(二手车除外)的个人消费者,在云闪付APP定向发放汽车消费券资格券。8月汽车消费券资格券发放时间为9月18日10:00,额度为450万元;其余月份发放时间和额度另行通知。(特别提示:当月消费券资格券只针对发票开具时间为当月的消费者,其他月份购车消费者抢得当月资格券无效。针对8月发放的消费券资格券,其它月份购车消费者抢得无效。)


(二)汽车零售企业必须根据政策内容进行真实宣传,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责任由汽车零售企业负责,并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汽车零售企业负责通知当月购车个人消费者及时注册云闪付参与汽车消费券资格券活动。因通知不到位造成消费者未参加活动的,责任由汽车零售企业负责。特别提示:云闪付注册人必须与购车落户人为同一人,否则无资格抢汽车消费券资格券、也无法上传资料。)


(三)消费者须按购车发票金额所在区间抢对应的消费券资格券,如所抢资格券金额与购车发票金额对应的补贴金额不符,该资格券无效。报废车换新车的,报废旧车时间要与购买新车时间在同一个月。(例如:消费者购燃油车,发票23万元,其只能抢5000元资格券,其抢得其他金额资格券均无效;消费者购新能源车,发票15万元,其只能抢4000元资格券,其抢得其他金额资格券均无效。)


(四)消费者抢得消费券资格券后,方可在云闪付APP上传资料。当月购车消费者上传资料时间截止到次月月底,修改资料时间顺延一周,过期后云闪付APP不再受理资料上传和修改。(例如:8月购车消费者,9月18日抢得消费券资格券后,资料上传时间截止到9月30日,修改资料时间截止到10月7日,以此类推。)参与企业、消费券种类、上传资料内容、资金来源等相关要求均按照《关于印发〈“惠享淄博”汽车消费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商务字〔2022〕41号)要求不变。


(五)云闪付APP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按发放标准以银联红包形式发放消费券红包没有消费期限,不可提现,可用于购物、餐饮、燃油、信用卡还款等各种消费。


二、家电促消费政策


(一)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商务字〔2022〕45号)和《〈淄博市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要求,在参与活动的淄博市家电销售企业购置家电的本省居民,可在云闪付APP领取消费券。


(二)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气灶、抽油烟机6类商品基础上,增加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2类商品(以旧换新以此8类商品任意之一参加置换)。


(三)家电消费券分别于9—11月每月16日、30日10:00发放2次,有效期截止到下一批发放日期前一天;12月16日10:00发放1次,有效期截止到12月31日。9月家电消费券额度500万元,10—12月额度另行通知。参与企业、消费券种类、核销规则、以旧换新、资金来源等要求均不变。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举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