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留改拆”并举 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老旧小区等居住类城市更新、老旧厂房等产业类城市更新、老旧市政基础设施等设施类城市更新、绿色空间等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等。

二审稿提到,本市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首都功能定位,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本市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问题导向、有序推进,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二审稿在城市更新实施方面着墨较多,为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项目“立规矩”。比如,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的,可以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应当开展住宅楼房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整治提升小区环境,健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费调整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等。

实施老旧低效楼宇更新的,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也可以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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