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 | 可转债投资修炼手册系列音频(八):了解可转债的回售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规则。为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可转债的特点和沪市可转债新规要求,知悉投资风险,在证监会投保局的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开展可转债专题投教活动。今天,我们一起来听第八期《了解可转债的回售》

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回售条款应当与业绩承诺期间、锁定期相衔接,确保业绩承诺履行和限售规定执行。

一、可转债回售的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在可转债的回售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二、报盘处理顺序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或者转让、转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转股、回售的顺序处理申请。

三、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是否适用短线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购或者认购、交易或者转让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可转债转股、赎回及回售不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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