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测养老公寓外墙粉刷了,水泥路修好了,你告诉我竟是养老诈骗?

来源:湘潭中院


俗话说“眼见为实”,

但在现实生活中,

眼见也不一定为实。

高档的公寓、美丽的池塘……

这些都只是吸引人们的假象,

一旦投钱进去,

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女,56岁,初中文化务农为生,先后开办采石场、打米厂,但亏损严重,资不抵债。2018年10月,王某与周某(另案处理)等人提议和谋划,决定通过开办养老公寓融资还债。

于是,几人成立了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湘潭县某镇租赁了一废弃学校进行改造,平整了房顶,修了条公路,还挖了个池塘。

随后,王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无经济来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以合同金额26%为提成费用,纠集黄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王某以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缴纳预订金,可以享受“居住优惠权”、“消费补贴权”、“持卡优待权”、“优先入住权”、“转让、惠赠、继承权”等权益为诱惑,针对老年群体,在湘潭市、县范围内通过发放传单、口头游说、营销团队上课等方式,虚构营业资质吸引客户缴纳养老消费预订金。

据统计,2018年底至2019年9月,王某等人共向8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8.3万元。

在此期间,王某还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以及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伙同他人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带资进场,骗取钱财120万元。

(集资诈骗部分明细)


法院判决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集资诈骗款。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不法分子的诈骗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骗局的包装也更加精致完美。本案中,老年人亲身考察过的养老公寓外墙粉刷了,公寓外面的水泥路修好了,居住条件和投资回报率都比较好,这些却不过是被告人精心“安排”的假象。

多数情况下,投资回报明显偏高很可能是投资陷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老年人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了解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亲朋好友的推荐和劝说也要留个心眼,仔细思量、审慎决策,多与儿女商量,以防成为亲朋好友发展下线的目标。如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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