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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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结婚证

  仅仅是“同居关系”

  感情一旦破裂

  就能对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管不顾吗?

  法院的回答是“不”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同居关系“分手”产生的

  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同居男女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权益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自由恋爱3年,2020年,两人在家中举办婚宴,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举办婚宴后,小美生下一女。但女儿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小美与小帅感情逐渐破裂,两人便结束了同居关系。女儿也一直由小美抚养至今。在此期间,小帅从未探望过母女二人,也未支付过抚养费。为此,小美特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本案经松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于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女方小美抚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女儿继续随女方小美生活。男方小帅从2023年开始,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小孩当年抚养费1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近年来,松滋法院始终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司法层面给予孩子们“家”的温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各位“非婚生子女”家长,“分手”虽然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结束。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未参与子女共同抚养的一方仍需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转自:松滋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