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掌上春城讯3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5月1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通过规范资金申请、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云南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人记录补助、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分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非遗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建立非遗保护资金项目库。

其中,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等支出;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优秀传承人每人将获0.2万元奖励;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用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普及教育等支出;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记录项目每个15万元以下;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传承人研培每个项目10万元以下,每年研培项目不超10个。

每年7月底前,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发布非遗保护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8月20日前,各州(市)级及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组织逐级申报,择优推荐项目,在对申报项目审核、把关、汇总后,报送申报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集体研究审议,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确定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

昆明日报全媒体首席记者:李思凡

责编:李晓梅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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