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调表”不是我干的,需要退车吗?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闫某在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二手车一辆,价格为238000元,合同手写注明里程数170139公里。经查,该二手车由二手车销售公司于2021年8月份购入,购入价格为224000元。闫某提车后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仪表里程存在调改问题,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该二手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审理中,该二手车销售公司提交购车时查询获得的某甲车辆检测报告一份,载明车况综合评分为S级,表显里程169260公里。经闫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京某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意见为案涉车辆存在表显公里调改现象,调改使表显公里数减少了70187公里以上。经该二手车销售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另一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意见为案涉车辆在2017年1月至该二手车销售公司购入该车前,至少有过一次调表。

法院认为,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车辆调表行为发生于该二手车销售公司购入之前,且二手车销售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的某甲车辆检测报告内容并未记载案涉车辆存在公里数人为调改的问题,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手车销售公司对案涉车辆里程数进行人为调改,亦不足以证明该二手车销售公司在向闫某出售案涉车辆时已知晓案涉车辆公里数曾被人为调改而故意向原告隐瞒该事实,故对于闫某主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基于卖方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里程修改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支持闫某还款退车的诉请。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在汽车销售市场占据很大的规模,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欠缺等原因,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一般而言,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做出外部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所以,经营者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经营者销售二手车的过错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经营者销售二手车存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瑕疵,但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瑕疵而故意隐瞒该事实,那么便不能基于欺诈主张三倍赔偿,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主张退款还车。

本案中,案涉车辆交付后发现曾经发生过里程修改问题,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消费心理,该事实必然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对于闫某主张还款退车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要主动要求经营者告知二手车事故及维修等情况,同时提醒经营者应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二手车的驾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如果不能告知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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