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工作时受伤,公司能以“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吗?

当前,不少“银发一族”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老韩就在超过60岁时还在安保公司工作,可是,当其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却以此为由不想担责。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别?近期,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这起涉“银发一族”劳动纠纷案件。

六旬保安工作时受伤

2015年6月15日,老韩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2022年8月12日,老韩在工作中受伤,于是他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可是,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老韩遂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公司不认为是劳动关系

原告老韩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他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资,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另外,其虽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安保公司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公司虽然在之后确实未向韩某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韩某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

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怎么分?

退休人员用工更改为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涵盖多种情况

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争议处理情况

综合劳动法律相关的立法意旨,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韩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保安公司工并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且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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