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市医保局通知,上级对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1.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1个月的,其职工自中断次月起暂停支付医保待遇。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参保单位中断缴费 2 个月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其职工从缴费月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
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1个月的,自中断次月起暂停支付医保待遇。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起第4个月恢复医保待遇。
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为保证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务必于当月20日前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根据相关规定对因用人单位欠费或不及时缴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落实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2023年1月缴费至12月,也可以选择按月或季度缴费,对选择按月缴费的请务必于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缴费,对选择按季度缴费的请务必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完成缴费。因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导致的无法报销,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以前有医保欠费的参保单位,请于5月25日前尽快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及滞纳金,以免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咨询电话:
参保缴费 7909603
待遇享受 7909602
寒亭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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