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60多万元!宝马车主4年后起诉保险公司


近日

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

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要求赔偿160多万元

原告的诉求是否合理?

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2018年10月16日,杨某驾驶一辆宝马牌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册公路6KM路段过减速带时,车辆冲出路面掉进路边鱼塘,造成车辆、鱼塘受损、车上人员受伤。事后,交警认定驾驶人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花某为该车辆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合计缴纳保费17609.83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时隔4年之后,车主花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花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161.8万元,其中包括车辆维修费151.5万元,停车费3.6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车辆的维修费高达上百万元,车辆本身的价值是多少?是否有必要花费巨额资金对车辆进行维修,进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呢?这成为该起案件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
  

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前期由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的评估,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评定为61.8万元,而车辆的修复费用则评定为116.3万元,案涉车辆送修后的维修费用高达151.5万元,修复费用已远远大于其实际价值,案涉车辆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形,已无修复必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支付了20万元的维修费,但无任何证据证实其向修理公司支付维修费的具体情况。因原告并未实际产生该笔维修费损失,故法院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车费3.6万元,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因被告一直未予理赔,车辆长期停放在4S店内,这才产生停车费3.6万元。对此,法庭认为,每天100元的占地停车费明显超过一般的停车费标准,原告也未要求4S店对案涉车辆进行维修,该车辆继续停放在4S店并无必要,且原告实际支付的停车费与4S店开具的发票名称及金额亦不能形成对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仅需支付车辆施救费8000元以及车辆失事时撞坏的鱼塘损失费3000元,而对于原告高达上百万元的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释法

在财产保险中,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坏,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也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因此,在保险金额或者修复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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