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拉锯战”——一个不寻常的民事检察办案故事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收到了九旬老人张秀丽送来的感谢信和锦旗。在来信中,老人对检察机关为她主持公道、追回经济损失表示感谢。她说,她和家人都被检察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而检察官在办理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检察监督案中也深刻体会到,只有将法律监督的落脚点放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和基层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上,才能找到监督办案的最优解。

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历经三审未能息诉

2020年1月3日,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张秀丽外出时被一辆行驶中的小型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刘富贵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秀丽被送医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21年6月9日,张秀丽将刘富贵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2.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7万余元;住院期间,刘富贵垫付医疗费、护理费6.2万余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秀丽19.2万余元;鉴定费4612元由刘富贵承担,因刘富贵已垫付6.2万余元,经折抵,张秀丽应返还刘富贵5.7万余元。

张秀丽认为,刘富贵垫付的医疗费中包含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这笔钱应当由刘富贵退回;她与刘富贵在护理费及住院期间辅助用品费的支付问题上一直没有谈拢,她只同意返还刘富贵1.1万余元。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张秀丽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宁波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标准来计算,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秀丽19.6万余元,张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均不予支持。

张秀丽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法院判决确有不当

启动监督是否最优?

“刘富贵撞伤了人,怎么反而还从事故中得了额外的好处?”儿子的这句话给宁波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留下了深刻印象。经调阅一审、二审卷宗及庭审录音录像,并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后,检察官厘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富贵将张秀丽送往某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前期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之后,张秀丽在一家康复医院继续治疗,因与刘富贵发生口角,刘富贵不再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这期间,除保险公司预支的4万元医疗费外,其余费用都是张秀丽自行支付的。提起诉讼时,张秀丽也只主张了自己支付的那部分费用。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一审法院是按照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发票据实计算的医疗费赔偿金额。而对于护理费,仅仅认定了张秀丽主张的那一部分,导致180天护理期所产生的护理费,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其中132天的费用,另外48天由刘富贵支付的护理费,因张秀丽没有主张,一审法院也未予认定。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主张并不代表放弃主张,即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庭也有释明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履行释明义务,也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放弃相关主张,而是直接认定当事人放弃该部分权益。

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在走访医院时,承办检察官核查了张秀丽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张秀丽的代理人、其儿子陈某调取了保险公司的转账记录。比对所有票据后,检察官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医疗费时,错把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算到了刘富贵头上,而刘富贵也存在重复计算护理费的情形,导致刘富贵因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不当得利,而这也正是让申请人耿耿于怀的地方。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确有不当之处……”查明案情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

“申诉人张秀丽是一位90岁的老人吧?依法监督,启动新一轮的法律程序,这对她来说是最优解吗?”听完案情汇报后,宁波市检察院分管民事检察工作的常务副检察长黄贤宏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经过充分研判,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大部分赔偿款已支付到位,争议金额不大,有及时履行的可能性,如果能通过检察和解化解矛盾、消弭分歧,则可以更加快捷、高效地实现张秀丽老人的合法诉求。

然而,在案件已经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情况下,促和过程中的每一个问题,对承办检察官来说都是很大的挑战。

法检合力化解纠纷

公开听证促成和解

首先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开张秀丽的“法结”。

申请监督时,张秀丽提出了9项诉求,涉及的赔偿金额共计6万余元。而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于法有据可以支持的仅有2万余元。如此大的差距,怎么说服其接受?

不出所料,和解一开始就不顺利。

承办检察官向张秀丽逐一列明其提出的各项诉求,详细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全面讲解各项诉求所对应的法律规定,充分解释各项诉求能或者不能得到支持的理由。经多次沟通和不厌其烦地释法说理后,张秀丽终于同意放弃不合理的申诉主张。和解工作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接下来,与保险公司、刘富贵联系沟通时,承办检察官所要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大。“去联系一下案件的承办法官,联合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可能效果会更好。”宁波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周瑾宇提出建议。案件虽然已进入检察环节,但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着共同的司法目标和司法责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司法权威和经济社会的安定有序。

承办检察官随即联系了承办该案的原审法官。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检察官、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保险公司同意再赔付护理费9000余元,刘富贵同意退还被错记或重复计算的医疗费、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和解工作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谁知,当检察官把这个消息告诉张秀丽老人、准备进一步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老人的儿子陈某作为代理人却提出了反对意见。

“对于这个案件,检察机关是可以通过依法抗诉监督法院重新审理,但能否改判,最终结果如何,都不确定,唯一确定的是,你们二位还要因此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承办检察官语重心长地做陈某的思想工作。

“反对和解也不全是因为钱的原因,我就是想让法院知道法官审错案了。”陈某坚持自己的主张。

“我们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让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宁波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曾菲明确提出“解题”方案——通过召开听证会,推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公开,进一步畅通当事人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对抗心理。

检察机关组织三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当天,宁波市检察院通知三方当事人参加,还邀请了民事调解经验丰富的律师、社区党委书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参与引导和解息诉工作。

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和解就是本案的最优解。虽然本案诉讼金额有20余万元,但是绝大部分款项已经赔偿到位。如果机械地启动监督纠错程序,不但会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将耗费更多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讲未必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秉持这一共识,听证员们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面沟通”的方式,从客观中立的角度进一步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释法说理也更深更透。

“法院判决护理费是按照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但是实际生活中,护工的费用很高,加之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实际产生的护理费远远超过法院支持的费用。刘富贵应当再适当地补偿一点儿。”经过听证员的中肯劝说,刘富贵同意再补偿护理费2500元。

“张秀丽那么大年纪了,很难证明她所主张的牙套修复费用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二审法官都没有支持牙套修复费,也是有原因的。”听证员还就法院判决未能支持的个别费用开导陈某。

“这些年都是我一个人照顾母亲,有一次去法院出庭,没办法照顾她,老人还因发病被送去医院抢救了。”陈某回忆起帮母亲打官司的艰辛历程也十分动情。

“谁都希望过安稳日子。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结果也未可知,还要牵扯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保险公司该补的补了,肇事司机该退的退了,你就不要再固执己见了。”听证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劝说陈某。

最终,陈某同意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和解方案,代母亲与刘富贵及保险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刘富贵同意增加的2500元补偿款当场履行完毕,剩余2.3万余元赔偿款(包括保险公司赔付的9000元及刘富贵退还的1.4万余元)由法院打到张秀丽的账户中,陈某代母亲当场提出撤回监督申请。

国有资产颗粒归公

司法救助温暖民心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张秀丽在因这起交通事故就医的过程中,有通过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此案中,有明确的侵权第三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而不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张秀丽向侵权人刘富贵追偿医疗费后,应当把医保基金垫付的部分退回医保机构,而她却没有将相关费用退还给医保机构,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随即将该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该院依法监督,医保机构核查后,向张秀丽追回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260余元。

在浙江省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之际,维护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合法利益,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怀和温暖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也是检察为民的应有之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走访张秀丽所在社区了解到,张秀丽老人系独居生活,每个月能拿到养老金2000余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老人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常年需要人照顾,生活较为困难。为此,宁波市检察院与属地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为张秀丽老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用司法温情温暖了老人的心。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为检察机关积极融入社会治理格局指明了方向。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不断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和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需要。本案正是宁波市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一个缩影。

本案系一起给付型财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有及时履行的条件和可能性,机械地启动监督纠错程序,对当事人来讲,未必是最佳解决方案。加之申诉人九旬高龄,选择检察和解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将“结案了事”转化为“案结事了人和”,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优化检察服务供给。

精准监督理念要求做到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而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我们更应侧重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民事检察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应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出发,将法律监督的落脚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和提升基层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上,用智慧和经验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宁波市检察机关密切关注涉民生类案件,强化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将民事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用心用情办理每一起“小案”,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近两年来,宁波市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启动“四大检察”相关案件听证程序287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村委会委员参与听证1097人次。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共和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4件,提高了工作质效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黄贤宏)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蔡俊杰 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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