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岗位后消极怠工被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光明网 显示图片

李先生原先是某公司危化品材料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后因公司经营安排需要,被调整至同一厂区的成品仓库从事仓管工作。李先生以自己年纪较大、难以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等原因拒绝岗位调整,长期请假不去公司上班,并且无故缺席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学习及培训活动。

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规定,先后对李先生给予警告、记大过处分,仍没有解决问题,最终向李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书》,并通知了当地街道总工会。随后,李先生便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并没有特别限定必须在哪一类仓库中工作,或从事仓库中的某种具体工作,被告将原告从材料仓库安排至成品仓库工作,也属于合同约定的仓库工作,工作地仍处于同一厂区,该安排并非不合情理,也不违反双方约定。李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并采取缺勤、旷工等方式消极对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符合法定程序,行为合法。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朱书 华梓成)

调整岗位后消极怠工被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