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场上跳广场舞被撞,索赔2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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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场被广场舞爱好者占用
引发的争执并不鲜见
但打球者和跳舞者发生碰撞受伤
怎么担责?
近日,湖南邵阳大祥区人民法院
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据了解,67岁的呙某系某大学职工的家属,某天晚上8点,她与其他老人一起在该大学篮球场上跳广场舞。
法院:
被撞伤者承担60%责任
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篮球场系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当有学生上篮球体育课时应主动避让离开篮球场,但呙某忽视对抗性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60%责任。
该大学系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当发现训练场地被老人占用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离,劝离无效时应通知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及时排除妨碍。该大学放任老人继续在篮球场内跳广场舞,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赔偿6万余元。
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训练前已知道篮球场的部分场地被呙某等老人占用跳广场舞。篮球经过落地缓冲后再次弹跳,即使弹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险性一般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时,不顾老人被冲撞的风险,仍随篮球运动意欲控球,以至将呙某撞倒。因此,施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10%责任,赔偿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邵阳大祥区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编辑:黄君责编:洪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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