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之治”助“湾区之治”


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到某五金厂进行实地调查。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深入执法现场开展监督。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座谈会,与相关部门共商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牢记总书记嘱托,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高水平谋划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全力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从化解个案争议到强化系统治理

  进一步增强大湾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2021年12月,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办事处对桐某的公司未经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作出行政罚款决定。该公司未缴纳罚款,街道办催告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执行了该公司部分财产的基础上,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案涉公司认为行政机关的催告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我们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案涉公司在被查处后的第二天已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善了环保手续,但由于当时受疫情等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按时缴纳罚款。”该案承办检察官徐斌向记者介绍,“桐某的公司雇用员工20余人,疫情期间通过平台融资向员工发放工资,艰难维持运营。”

  综合调查核实到的情况,检察机关坚持从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既考虑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又兼顾执行难的困境,积极与争议当事人进行沟通。今年2月,检察机关又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消除争议双方的顾虑。案涉公司于听证会当天向街道办一次性足额缴纳了罚款本金,街道办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免对该公司的加处罚款,行政争议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自觉把司法办案置于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探寻化解争议的“最优解”,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例就是其中较有典型性的一例。此外,该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还通过监督办案,着力解决行政机关“效能空转”和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检察院在办理集群注册企业监管监督案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托管企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建立和优化集群注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构建集群注册企业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服务体系,提升集群注册企业质量,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台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涉养老退休金待遇检察监督案中,针对社保制度改革及社保业务系统调整等,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退休待遇的情况,依法向市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不仅使申请监督人的诉求得以实现,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更是从源头上减少了类案的发生。在促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从护航民企发展到促推依法行政

  以更实履职优化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通过做实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广东省检察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发力点。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为出发点,以大数据赋能重点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标,2022年共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行政检察案件154件,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东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黄某林非法占用农地建设公司厂房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时,经调查发现案涉公司有员工100余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将会使企业面临劳动者失业、因违约而背负高额赔偿金等困境。为此,该院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成功促使申请监督人自愿签订了在4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承诺书,既有效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纾解了企业的困难,有力维护了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广东省检察机关还紧紧围绕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问题的重点事项,通过完善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治理模式,为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提供优良的法治服务和法治产品。

  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职中发现,法院就一起拆除违建案件作出了准予执行裁定,但历经5年仍未执行到位,案涉地块存在的滑坡风险也未得到有效消除,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香洲区法院发函问询。法院收到问询函后及时恢复执行,案涉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目前已全部清拆完毕。

  中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杨某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涉税行政纠纷申请监督案中,在对该案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针对发现的房产交易中的涉税监管漏洞等,分别向税务部门、住建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从提供服务保障到共享“制度红利”

  以大湾区发展为契机创新行政检察工作

  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而在服务保障的过程中,检察工作也得到了全面深化,越来越多的“制度红利”为广东行政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助力。

  2019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分别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出台相关文件,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互联互通平台建设,以检察力量助推合法合理正当高效行政,形成全省广拓案源、全面实践、线索集中归口的工作新格局。这些机制出台后,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均与各地法院、行政机关联签衔接机制文件,着力构建“衔接更加精准、配合更加顺畅、协作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共担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职责。

  经过深圳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和协调,2020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探索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21年9月,“探索建立对行政拘留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机制”被写入《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标志着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作为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制度正式确立。

  珠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时,在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基础上,还撰写专题分析报告向行政机关通报,并向珠海市委及其政法委专题报告,监督效果叠加、倍增。而通过撰写专题分析报告或作专题报告,以“检察之治”助“湾区之治”,正是广东行政检察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一大亮点。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必将给广东行政检察提供更多的服务保障机遇、提出更高的服务保障要求。”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文艾强调,“接下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主动融入、主动作为,努力为建设国际一流湾区贡献更多行政检察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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