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学游泳、逛猫咖,了解法律风险才能痛快过暑假!

暑期已至,“神兽”出笼,即便是炎炎夏日也阻挡不了小家伙们撒欢的热情。游泳、亲近萌宠、出游、上网,都是假期活动榜上的热搜词。但沉浸式的游玩体验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那么,游泳不幸溺亡,谁应为此买单?猫咖店撸猫被抓伤,责任该如何承担?请收下这份法律指南,陪伴小朋友安全度夏。

1、游泳不幸溺水,谁应为此买单

大学生小王趁着暑假到游泳馆游泳,期间不幸溺水。经查,小王患有不适宜游泳的基础疾病。小王的父母遂将游泳馆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场录像显示小王对应区域的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且救生员的赴救方式错误,抢救动作不规范,据此可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小王自身疾病对事故发生的影响,鉴于其基础性疾病或溺水不必然致死,只要发现及时、抢救得当,仍可避免死亡发生。故游泳馆应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小王有禁忌症而游泳,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定游泳馆赔偿小王父母各项损失70万余元。

法官释法:

游泳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基于营利性、专业性、风险性等因素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场馆软硬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游泳救生员等相关职业标准。二是救生员的观察、赴救行为应积极、及时、得当。

上述悲剧中,救生员观察疏漏、判断延迟,且在救助过程中抢救行为不规范、采取措施不妥当,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受害人因自身疾病致损,可适当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小王患有不适宜游泳的基础疾病,其对相关风险应有所预见。但小王却知险涉险,适用与有过失制度,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

法官提醒:

游泳在炎炎夏日备受人们推崇,但是对于禁止游泳的场所如水库、河边、废水坑等危险水域坚决不能进入,家长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陪同未成年子女到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并做好安全防护,若遇身体不适或禁忌症,需及时退出。同时,游泳场馆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管理培训,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2、猫咖馆撸猫被抓伤,责任该如何承担

小杨与姐姐到家附近的咖啡店消费,该店为猫咖馆,消费者可以与猫互动玩耍。在消费过程中一只小猫将小杨手腕严重咬伤,小杨被紧急送医,经查有几处贯穿伤。小杨遂将猫咖馆诉至法院。经查,小杨的姐姐未满18周岁,店内监控录像没有拍到小杨被咬伤的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猫咖馆内虽然张贴有提示内容,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店员仍应具体告知接触方式。此外,猫咖馆申请的出庭证人证实猫笼上有禁止打开的提示,可以推断笼内的猫不适合顾客接触。在小杨进店后至其被店内猫咬伤期间,店员均未对其进行特别提示,亦未对其打开猫笼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小杨仅由另一未成年亲属陪同进入存在人身风险性的经营场所,其监护人明显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小杨的受伤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猫咖馆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杨六千余元。

法官释法:

萌宠主题的消费场所备受人们青睐。但是,消费者的愉快时光常会被店内萌宠咬伤、挠伤而打断,经营者又多以萌宠打过疫苗、店内张贴有免责提示等为由拒绝赔偿,闹心的事件该如何收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第1248条(动物园饲养动物)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经营者作为饲养萌宠的管理人,利用饲养的萌宠作为卖点,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店内所有萌宠承担管理责任。因其未对店内萌宠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经营者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消费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消费者不当逗弄导致萌宠应激反应而被抓伤,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很多经营者会在店内张贴诸如“造成损害责任后果自负”的告示,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该告示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对于未成年消费者来说,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高,更不能仅凭书面提示一概而论。

法官提醒:

被店内萌宠抓伤,消费者可先与店家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店家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请求店家赔偿因侵权而导致的医疗费等合理支出。经营者除履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加强对店内萌宠的监管,如办理证件、清洁卫生、注射疫苗等,并对消费者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对消费者的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同时保管好店内相关录像资料,以利于查清事实,解决争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意外发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 蒙向东、张帅

编辑/ 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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