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握数字检察"破题之钥" 促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

  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召开了全国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会议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余个省级检察院,分别围绕本省民事检察工作亮点经验等进行了发言和交流。本刊将陆续摘发座谈会发言,供各地民事检察部门参考。

  紧握数字检察“破题之钥” 促进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紧紧抓住“数字浙江”建设的良好机遇,以民事生效裁判智慧监督为先导,积极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之路,推动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生效裁判案件监督率为37.7%,民事诉讼监督数同比上升15.3%,其中数字检察办案数占比29.1%,办案力度持续加大;基于数字检察办理的5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监督的能动性、精准度提升明显;以数字检察发现的问题为基点,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深层次问题线索319件,立案306件411人,形成多重办案效果。

  一、坚持理念引领,把握工作之要

  一是坚持业务主导,重在应用。数字检察的价值不在于建立了多少数据模型,而在于对法律监督是否形成撬动效应。浙江检察机关将日常办案中的难点、发现的疑点,作为数字检察的发动点,大数据对比、碰撞后形成批量线索,最后依靠检察官在线下进行突破。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始终将数字检察聚焦于民事检察核心职责上,通过数字赋能有效破解虚假诉讼、网络司法拍卖、涉车辆执行、司法确认、版权恶意诉讼等审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彰显了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特点和优势。

  二是规范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实效。大数据梳理排查出海量线索,但是监督数量不代表监督力量,更不代表监督价值。浙江检察机关着力强化精准监督理念,以发现和监督纠正深层次问题为导向开展类案监督,专门制定工作指南规范审判、执行依职权监督的方式,防止大规模程序瑕疵监督损害监督权威,确保数字检察的合理性,提升被监督者的认同感和信服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三是坚持服务基层,推进全员参与。数字检察的活力在基层,创造力来自于全体检察人员。浙江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贯通三级检察院,确保基层检察院每位检察官均可便捷地在平台建模、经审批从平台调用数据,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被充分调动,数字意识、数字思维和数字办案能力得到全方位提升。2021年以来,全省三级检察院共构建民事诉讼监督数字模型285项,涉车辆保险虚假诉讼、网络司法拍卖监督等模型获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

  二、围绕数字赋能,深化规律探索

  民事检察监督涉及范围广、案件量大,具有较强的数据资源优势,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亟需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的法律监督,有效推动一些隐蔽性、深层次、“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浙江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实践,梳理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一般规律。

  一是解析个案、梳理要素。即从检察官日常办理的案件中,敏锐挖掘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梳理出数个核心关键词,为下一步建立数字监督模型做好准备。如绍兴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车辆保险监督案件中,发现汽车修理厂诱骗车主转让理赔权,然后通过虚增维修费用、虚假评估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保险理赔款情况,通过研究分析,梳理出原告、鉴定机构、修理厂、外地车辆等19个关键数据要素。

  二是构建模型、输出线索。即在检察官构建思维导图的基础上,创建监督模型,调取数据进行对比、碰撞,输出批量的案件线索。以上述案例为例,检察机关构建数字模型,调取民事裁判文书、车辆信息、保险理赔信息等进行数据碰撞,发现当地200余件短期密集起诉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三是核实问题、类案监督。即针对数字监督模型输出案件线索,通过一体融合办案方式,开展全面、深入核查。上述案例中,绍兴市检察院对线索展开初查,之后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引导取证,最终查实虚假保险理赔60余起,目前49件虚假民事裁判监督案已获改判,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打掉车险诈骗团伙4个,4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一地突破、全域共享。即在突破某一领域类案监督的基础上,上级检察院及时总结分析,通过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进行经验推广,扩大监督成果,提升监督效能。2021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已在全省先后部署开展信用惩戒、网络司法拍卖、虚假司法确认等8个监督专项,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9316.79万元,成案数占同期审判、执行监督总数的22%,充分展示了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效能。

  三、完善制度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通过制度机制建设持续推动数字检察健康、规范开展。

  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数字检察专项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对涉车辆保险等重点数字检察工作,由省检察院分管领导挂帅,组建跨层级、跨地区的工作专班,统一指挥、协调、推进。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等涉及深层次问题的数字检察监督,各级检察院分管院领导亲自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

  二是健全办案指引机制。印发各类数字检察办案指引,制定优质案件标准,定期刊发可复制推广的数字检察案例,有效指导数字检察监督案件办理。2021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共发布民事数字检察办案指引8件,评选民事数字检察精品案件13件,在内刊刊发数字检察案例28件。

  三是优化评价激励机制。制定全省数字检察监督专项“一本账”,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每月通报数字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数据,年底评选数字检察监督典型案例,通报优秀个人和团队,并将重要的数字检察专项活动纳入绩效考核专项计分。2021年、2022年全省共评选民事数字检察监督专项典型案例48件,通报优秀个人9名、优秀团队7个,有力激励各地比学赶超,积极推动数字检察监督工作开展。

  下一步,浙江检察机关将依法能动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深入落实精准监督理念,持续强化数字赋能,为加快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贡献浙江智慧和力量。

  (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融入大局依法能动履职 聚力提升监督质效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民事检察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精准监督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办案程序,提高监督质效,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1年以来,共有2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5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4篇法律文书入选最高检年度民事检察优秀法律文书。

  一、深化虚假诉讼监督,破解监督难题

  一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为契机,提升监督影响力。2022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员的高度评价。通过本次审议,助推解决了虚假诉讼认定标准不统一、联合惩防合力提升等难题,推动了虚假诉讼监督向深层次发展。

  二是依托专项监督,开展深层次监督。江苏省检察院部署深层次监督专项行动,强化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省检察院对法院以民事纠纷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置的案件开展“回头看”工作,着力探索破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处置中的程序难题。

  三是建立监督模型,助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推动各级检察院针对各类虚假诉讼“重灾区”,整合法律数据资源,研发监督模型,运用技术手段助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苏州、镇江、连云港等地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筛选、数据画像、数据碰撞等方式,建立了“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法律监督模型”“虚假律师费入判法律监督模型”等数据监督模型,着力解决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问题。如泰州检察机关针对金融机构在民事诉讼中虚增律师费损失、侵犯债务人权益问题,研发了“虚假律师费入判法律监督模型”。

  四是凝聚共识,推动各政法单位形成惩防合力。江苏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召开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各政法单位就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协作、处理衔接的工作方案,诉讼失信人员名单库建立问题和《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修订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部分地区与相关单位建立了协作机制,如宝应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调查侦查协作的办法》。

  二、以破产监督为切入口,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统筹指导,加强破产监督工作。2020年,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依法开展对破产案件全过程监督,关注法院“立转破”“诉转破”“执转破”工作推进情况。编发破产案件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专刊,推动各地强化破产监督。

  二是强化破产监督案件精准办理。重点关注破产领域虚假诉讼高发的债权申报环节,如灌南县检察院成功监督10起破产领域滥用“优先债权”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度、稀释破产财产的虚假仲裁监督系列案件。探索开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实地走访破产企业、旁听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职。江苏省检察院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开展调研,拟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三是建立协作机制,构建破产监督协同格局。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建立互通互联、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建立定期集中交换破产案件相关信息、破产案件卷宗调阅、联席会议等机制。如镇江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在破产审判中加强法律监督深化协调合作的意见(试行)》,同步介入法院破产审理程序。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建立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机制的意见》,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

  三、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保护民生民利

  一是落实工作指引,准确把握支持起诉的对象和范围。认真学习最高检出台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和指导性案例,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重点关注农民工讨薪领域支持起诉案件,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作被列为今年江苏省委常委会重点项目和省委政法委政法惠民十大实事项目。稳妥拓展支持起诉领域,具体包括涉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特殊就业群体权益保护等。如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在办理农村外嫁女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支持起诉案件中,使外嫁女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获得法院裁判确认,推动了以村规民约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分配标准、范围和程序,有力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协作机制建设,形成保护合力。江苏检察机关不断健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联合司法局、民政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民事支持起诉机制文件30余份,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提供指引。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9家单位出台《关于做好全市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诉源治理。江苏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坚持以多视角、高站位看问题,既保证精准高效及时地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又积极推动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和解、司法救助、普法宣传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推动诉源治理、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江苏检察机关今后将持续深化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推进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改革,聚力提升监督质效,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努力走在前列,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把握“四个坚持”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近年来,河北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最高检工作部署,坚持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奋力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一、坚持更新监督理念,推动监督办案提质增效

  一是树牢精准监督理念。河北检察机关深刻领悟“三个善于”的要求,准确把握监督标准,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做到“敢抗”和“抗准”相统一。加强科学统筹,制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先后向社会公开发布10件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以及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强化同级监督,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提请抗诉工作的通知》,规范监督方式的运用,确保监督质效。2020年至2022年,在全省办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量明显提升,2020年至2022年增加78%。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指挥棒作用,及时调整优化,统筹数量和质量,定期通报分析,促进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2020年至2022年,全省民事抗诉改变率增长约16个百分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增长约48个百分点。

  二是树牢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在办理个案的同时,河北检察机关注意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治理堵点难点,实现精准监督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河北省检察院围绕医疗纠纷监督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病历管理不规范问题,向省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督促强化医疗监管。迁西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检察和解案中,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监管体系,该案入选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印发的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三是树牢智慧检察理念。充分运用专家咨询论证、互联网咨询平台、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公开听证等方式,对有重大影响,具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案件,充分听取外部意见,集思广益,助推精准监督。2020年至2022年,全省共组织民事检察案件公开听证300余件;省检察院通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咨询案件以及组织专家论证案件50余件,均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坚持检察一体化履职,最大化凝聚检察效能

  一是完善和规范办案机制。为解决上下级检察院监督标准把握不一致、提请抗诉案件采纳率低的问题,河北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听取市院拟提请省院抗诉案件汇报的规定(试行)》,要求各市级检察院及基层检察院灵活采取远程、线下方式,加强案件汇报和沟通,通过将把关关口前移提高办案质效。

  二是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畅通纵向沟通协调机制,省、市检察院充分利用远程视频交流、定期实地开展座谈会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强化一体化办案,各市级检察院按照河北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加强市、县检察院联动,整合办案力量,集中办案优势力量,有效激发内生动力,提升全省民事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

  通过落实以上两方面的举措,2020年至2022年,全省民事提请抗诉案件的采纳率增长约40个百分点。

  三、坚持检法沟通常态化,推动统一司法理念

  一是以案件评查促理念统一。以省人大组织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针对抽查的提出抗诉后法院未采纳案件和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认真撰写案件分析报告,就抗诉标准、改判标准与法院多次沟通、交换意见,在自我纠错的同时,就抗诉后法院维持原判决确有不当的部分案件跟进监督,推动法院纠错。通过评查活动,检法协同推进司法理念统一,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以机制建设促质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检法沟通机制,检法两院进行了高层面、深层次、多频率的交流,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协同解决重点领域问题。针对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不高的问题,加大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受理、审查程序,建立检察建议回复督导机制。从近三年民事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等指标来看,全省民事检察监督质量较之前有了明显提升,办案质量持续向好。

  四、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同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河北省检察院在办理首例民事复查和解案件中,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某医院在病历制作和管理上存在不规范情形,为尽可能化解矛盾纠纷,承办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促使长达8年的医疗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办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的过程中,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注重把办案与服务民营企业相结合,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二是密切联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监督理念和释法说理方面达成共识,为息诉息访打下基础。面对当事人较多、信访压力较大的案件时,强化与控申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河北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复查案时,了解到相同案情的案件存在多件后,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控申检察部门对接,第一时间反馈审查意见。经沟通,两部门在监督理念上达成共识,针对其余案件,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在办理监督案件时加强沟通、凝聚共识。河北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时,案件承办人经分析研判,发现本案超期不应受理,但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经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论证等程序研究后认为,本案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随后,民事检察部门与控申检察部门交换了审查意见,在受理标准、监督理念、释法说理方面达成共识,最后按照法定程序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此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下一步,河北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并巩固落实好教育成果,坚持人民至上,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强化精准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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