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王建平:将全面修改私募监管制度体系,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杨萨】9月4日,2023年全球PE论坛在北京举行。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板块的重要活动,今年的全球PE论坛以“同发展 共未来——股权投资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当前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的热点问题,开展深入的交流研讨,共同探索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有效路径。

十年磨一剑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私募行业正式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活动现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从5个方面对《私募条例》进行了解读。

一是统筹发展和规范。一方面,《私募条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的管理人、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行业募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的关键环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全流程要求,明确持续性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强调发挥私募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例如《私募条例》对母基金明确豁免嵌套,更好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是尊重私募行业的运行规律。私募基金姓私,《私募条例》贯穿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基本精神,在尊重私募行业各方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在划定监管底线,这是保证行业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绑定机制,减少代际风险和代际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提高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理顺权责关系,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之间的关联,充分发挥市场机构自我约束的作用。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私募条例》解决了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完善和健全了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强化证监会系统监管职责,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可以区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更换人员等监管措施,大大提升了监管效率。

四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快创新发展。根据业务类型、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合规情况,以及服务投资者的能力等各方面的维度,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对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投基金定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并在投资退出方面为创投基金提供便利,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五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构建进出有序的登记机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予以注销登记并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引入,由专业机构携手更换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等职权,明确给予投资者退出救济的法律渠道。

王建平表示,《私募条例》的出台,对行业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一是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升风控水平,强化风险管理。二是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以服务投资者为己任,实现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三是提升专业能力,深耕细作,专注科技创新和解决“卡脖子”问题,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身发展的双赢。

“为了让《私募条例》的相关原则能够落到实处,将全面修改证监会2014年以来形成的监管制度体系。”王建平表示,目前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努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责编:刘安琪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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