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所有属性是集体所有制,是提供给在本村长期居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无偿使用,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俗成约定为可以当作“遗产”由其后代继承并无偿使用的。但是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集体的共同财产,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和价值,所以绝对不允许自由买卖或者是转让的。
全国所有的林场或者是农场是国有性质的,是由国家出资组建并从事农林牧渔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国营企业,居住生活在其土地上的居民主体是国营企业的职工,所有建筑包括房屋自然是国有性质的,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在此土地上所建的房子如果是单位无偿分配给职工个人使用的就还是国有资产,是不能私自进行买卖过户的。如果是通过企业改制已经被单位转让出售给职工个人,那么其所有制形式就发生了转变,就属于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房了,是可以过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