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后,视同交费年限是否清零?

1993年前,某人是国企正式职工(即有视同交费年限),2000年其被判刑2年。其退休时,视同交费年限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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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波不兴3291

2022年08月20日·优质职场领域创作者

本人曾长期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1993年前,某人是国企正式职工(即有视同交费年限),2000年其被判刑2年。其退休时,视同交费年限还有用吗

先说答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国企职工,在退休时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肯定会被依法清零。为什么呢?

早在1951年2月26日起,我回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地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劳动保险条例》仅适用于以前的企业职工。其后,国务院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原则,决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也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从建国初期直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本人都不缴纳劳动保险费。相应地,以上几类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由所在单位按当时的国家政策的规定负责发放。具体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由本级财政直接负担并发放;国有企业职工的退休费,一律列入本企业的经营费用,企业按国家规定的3%比例逐年计提,从积累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并由所在企业直接负责发放。而计发退休费的真正基础就是工龄——即:连续工作时间。因此,工龄在原来的退休制度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与当时的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的联系十分紧密。

正因为如此,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具体规定见以下截图。

尤其应该特别指出的是:

1、这个《暂行规定》,肯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直到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行政法规,还在正常地实施之中。这就是我国视同缴费年限清零政策的真正法源。

2、虽然文件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样适用。原因很简单:国家初创时期,法制建设尚未走上正轨,对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3、这个《暂行规定》确定的原则,对国有企业的职工同样适用。也就是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国有企业职工,此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同样不能合并计算。

简单地概括一下,其实就一句话:不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本人一旦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机关依当时的国家政策,决定给予开除处分,那么,判刑、开除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肯定就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这自然会导致以前的退休费标准下降。如果本人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了工作,很自然就会导致判刑、开除公职之前的工龄,本应依法享受的视同缴费年限肯定会被依法清零,导致基本养老金一定程度的下降。只剩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因本质上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简单地说,实际缴费年限肯定不能清零

总之,国有企业职工如果被开除了公职或者判处了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一律不得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期满之后,如果本人在判刑之前已经开始实际缴费,在重新参加了工作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必须如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之前没有实际缴费的工作年限,一律禁止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

总而言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在服刑期满重新就业之后,当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还未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肯定会被依法清零。在这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上,不可能有任何通融的余地。这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不付出的经济代价。

暖心财经说

2022年08月21日·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 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本身一般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这一连续工龄,主要指的是职工从实现就业开始,未有中断的工龄。

职工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连续工龄会从重新就业开始记算。

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工龄最初的定义是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执行的。

当时专门有一章对于工龄进行规范。比如说工龄可以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后来本企业工龄又被改称为连续工龄。

说实话,我国并没有因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就宣布把工龄制度取消掉了。工龄制度还是依据职工档案来审核,当一个职工被判刑后,有关的信息会录入职工档案的。

如果说国有企业职工被判刑以后,这种情况下连续工龄就会被清零,也就是说视同缴费年限会被清零。

本身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会由政府承担,本身是对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家保险福利制度的一种补偿。对于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职工,取消这种补偿也是惩罚其的一种方式。

不过,所谓的连续工龄,如果是因为职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等缘由导致职工工龄无法连续的,其视同缴费年限依然是可以被认定的

关于个人主动辞职以后,个人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连续工龄还会被清零的情况,似乎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爱2888

2022年08月24日

不论是公务员,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被判刑后,视同交费年限一律清零。

善良清泉MF

2022年08月25日

一、九二年年底前被企业开除,除名、或犯罪判刑,在审定工龄时该人员不在计算工龄。二、九三年以后开除、除名、或判刑人员,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至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定为视同激费年限。

老伙计610322

2022年08月26日

我原来厂里有位工友,下岗后在张家港一家企业打工,多次内应外合与他人偷拿工厂管材,最终东窗事发,被判刑2年半。

今年端午节在路上与该工友相遇,通过闲聊才得知,他去年退休后,与老伴在杭州工作的儿子家居住,谈及工龄话题,他说,现在是大数据年代,有关部门电脑都联网,信息共享,因而他近20年的视同缴费被社保部门清零。

幸亏社保局有一年允许倒保,做生意的女婿出资替他缴费最长的倒保八年半,以后自己边打工边带着续保,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想到在原单位93年以后实缴年限照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