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人!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这条微信你应该看看

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当下,互联网金融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高效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戳破老百姓“钱袋子”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金融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通过4个典型案例,以提醒大家如何防范风险;同时,这份“争做金融好网民 争当有礼金融人”倡议书,请你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

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

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周某。自开业以来,周某利用其掌握控制的“某投资”网站平台,以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大量含有虚假借款用途(项目)的贷款信息,向全国各地公众大量吸收资金并维系其个人掌握和使用资金池。因涉嫌违法,周某于2014年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于当年3月对其实行强制拘留,冻结资金1.7亿元。4月,周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5年,法院依据《刑法》第192条,对被告人周某宣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分析

从该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信息看,主要借款人身份和借款用途(项目)几乎全为虚假信息,系周某本人自编自导自演,虚造身份登记注册并以此发布虚假投资标的。同时投资者资金未经第三方存管,直接流入周某及其亲属账户形成巨量资金池。

从该P2P网贷平台的投资收益率看,该平台投资标的高额年收益率特征十分明显,不仅远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也大大高于正常经营的P2P网贷公司平均收益率,成为诱惑大量投资人参与活动的杀手锏。

从该P2P网贷平台的资金用途看,投资人资金进入资金池后,实际由周某一人支配,自由使用。经审理认定,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周某对自己资金随意处置,仅将极少部分用于经营,大量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

●提醒

在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的背景下,金融业经营高风险的行业特质没有改变,包括P2P网贷在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对于人员专业水平、业务规范、资金安全等都有很高的要求,更有甚者,以互联网金融为名参与其中,行庞氏骗局损害广大群众利益。因此,投资者应擦亮眼睛,提高辨识能力。

一是应选择正规合法的互联网投资平台。结合监管要求与各方披露信息,四看一辨,看平台资质备案,看投资回报高低,看借款信息真假,看资金管存情况,辨别网贷平台产品正规性与合理性。

二是应培养健康正确的投资心态。树立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是任何投资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投资者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被一时的高利息所诱惑。

三是应重视异常情况的监督举报。对于身边发现各类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自觉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做到违规平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将投资人损失降至最低。

案例二用他人证件境内办卡境外取现案

●案情

2014年以来,浙江省某市陆续发现多起某外来团伙成员批量开立大量银行账户用于境外取现的异常情况。2015年5月,公安机关对相关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经查该团伙涉嫌通过“境内办卡转入资金、境外ATM银行卡取现”的方式,协助境内人员逃避外汇监管,将资金转移至香港、澳门或国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用途,在一年左右时间内,账户资金交易规模超过8亿元,2015年11月,该案成功告破,2017年,该团伙多名成员被某地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

●分析

(一)组团赴各地办理大量银行卡。犯罪团伙在多家机构通过自己的证件,并利用他人证件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形成了跨地区、多层次的地下钱庄资金交易账户体系。经查,该团伙控制的资金流转账户涉及3个层级1500多个银行账户,其中上游账户160多个,中间环节账户16个,下游用于取现的账户1400多个。

(二)实施境外取现作案模式。犯罪团伙利用部分银行卡境外取现每日或每月首笔交易手续费减免的特点,将开立的大量银行卡携带至澳门等地,通过境外自助取款ATM机具疯狂提取外币现金,对购汇的客户刷卡直接支付外币现金和赌场洗码等活动,通过赚取价差牟取利益。

●提醒

近年,面对跨境旅游、消费、留学热潮带动巨大跨境资金清算、结算需求,各金融机构加大了支付产品的创新与服务力度。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支付产品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的实施新型地下钱庄犯罪的工具,广大群众应树立风险意识。

(一)应确保身份证件与银行账户安全。公众应提高证件、账户安全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证件,不出借、不出卖、不出租自己的银行账户,也警惕被他人以亲情、友情为名使用用于不法活动。

(二)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完成换购外汇、支付交易。正确认识地下钱庄汇款、购汇交易的风险,避免发生对方携款潜逃给自身造成巨额资金损失的情况,正确认识现有外汇管理体制与政策,违反规定买卖外汇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三)应及时监督举报地下外汇买卖交易。各类型地下钱庄犯罪往往造成大量境内资金外流,不仅冲击现有金融管理秩序,占用金融资源,还给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公众应自觉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线索,助力维护国家金融、外汇管理秩序。

案例三某“消费返利”网站非法传销案

●案情

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注册成立“某消费宝”网站,对外宣传“你消费、我返钱”零成本的购物模式,逐级发展地区代理、加盟商和会员。基本运作模式为,注册会员在加盟商店每消费一定金额,由加盟商家向网站上缴15%的佣金,网站承诺每天向会员进行返利直至返满本金,网站会根据会员数量与营业额规模对加盟商户给予提成或奖励。此外,该网站还推出“高额返利”投资项目,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并发展下线获利。因涉嫌网络非法传销,该网站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至案发,共发展了区域代理100多人,加盟商5000多家,会员2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4亿元,公司高管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一)以电子商务为外衣,隐蔽性较强。该公司以电子商务为名从事线上、线下传销活动。一方面通过加盟商销售真实商品营造正常购物的错觉,另一方面通过网站平台非扩大传播面,使用虚拟币交易、设置提现标准等手段规避监管。

(二)购物返利为典型庞氏骗局模式。所谓的购物返利及高收益投资项目本质上为后人支付前人返利的庞氏手法,因网站及加盟店所售商品价格普遍高于正常市价,消费者得到的返利资金来源于后来消费的差价或投资入金。

(三)存在发展下线行为。该返利网站以发展的会员数量及营业额作为代理、加盟商提成的分配依据,刺激各级代理不断拉拢新成员,后期甚至频发各类虚假消费、空投资金行为,返利消费“名存实亡”,变为“抢会员”与传销中“拉人头”行为无异。

●提醒

上述案例是近年较为常见非法传销活动,传销活动“缴费入会、拉人头计酬和层层返利”的三大特征较为明显,广大群众对传销活动应时刻保持警惕。

(一)正确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传销被称作“经济邪教”,会严重干扰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危及群众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特别是新近不少传销活动纷纷假借国家“双创”战略名义,诱骗受害者,蓄意歪曲国家政策意图,影响十分恶劣。

(二)学会辨别传销活动的“画皮”。近年,传销活动在发生一定演变,典型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纯资本”运作,利益来源纯为下线缴款,二是“返利+电商+虚拟币+原始股+第三方支付+微信朋友圈”多渠道组合模式,三是“数字化贵金属”,即虚拟黄金,四是上例的“消费返利”模式。

(三)及时举报非法传销活动。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属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应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对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所在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案例四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案情

2010年,王某甲在浙江某地市注册成立某商贸公司,以公司发展为由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年11月起,王某乙在该商贸公司任职,在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无实际经营收入的情况下,一方面协助侄子王某甲办理集资款收取、利息支付、银行存贷等业务,一方面向他人宣传该公司投资规模大、经营收入高等虚假信息,营造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假象。2011年4月,王某甲以集资诈骗所得赃款购买该市两套房产,王某乙配合将该两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王某甲因涉嫌集资诈骗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该案被法院审结,王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年,王某乙因涉协助王某甲转移资金,涉嫌洗钱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王某乙在明知王某甲购房资金系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予以掩饰,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分析

(一)明知事实清楚。王某乙自2010年起即在王某甲公司担任职务,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应当清楚,通过掌握其出借账户、身份以及从业背景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乙明知资金性质,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二)近亲属洗钱犯罪。洗钱属于下游犯罪,洗钱分子与上游犯罪关系密切,亲属关系间较一般员工、朋友具有天然优势,本案洗钱嫌疑人王某乙与上游集资诈骗犯罪人员王某甲也属于叔侄关系。亲属洗钱也是当前比较常见的洗钱手法。

(三)通过房地产业洗钱的行为明显。房地产行业具有高现金流量的特点,且具有较强的保值增值功能,在非特定金融业洗钱威胁中较为突出。本案例中,王某乙协助王某甲将赃款所购房产登记自己名下,是十分典型的掩饰隐瞒行为,给追赃挽损带来一定困难。

●提醒

当前我国洗钱定罪主要涉及刑法第191条,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为此,广大群众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正确认识洗钱活动的危害。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可能,在造成群总巨额损失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同时削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效果、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助长滋生贪污腐败。

(二)要警惕不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手法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借用他人账户转账或相关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为此,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利益诱惑,不出借、不出卖、不出租自己的账户、网银等,关注自身证件或银行账户实际用途,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代人存款、取现和汇款请求,留意各类不符常理的交易行为。

(三)要主动发现举报洗钱行为。广大群众应提高守法和风险意识,对于日常生活发现的来源与性质异常的资金交易,判断为疑似洗钱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积极阻止他人洗钱行为,协助侦查洗钱行为,为执法部门追回被掩饰、隐瞒的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挽回减少受害者损失提供线索与支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网信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公布《“争做金融好网民 争当有礼金融人”倡议书》——

“争做金融好网民 争当有礼金融人”倡议书

广大金融消费者: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井喷之势,并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高效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等戳破老百姓“钱袋子”的现象,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破坏了金融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和关于“培育中国好网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营造清朗的金融网络空间,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让金融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深入开展之际,现特向广大金融消费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弘扬时代主旋律、汇聚强大正能量,传播金融好声音、争做金融好网民。

二、主动学习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自身金融素养,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

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不过度负债,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网络借贷。特别是在校学生,要抵制诱惑,不让青春为“校园贷”“现金贷”买单。

四、培养正确的投资心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始终牢记“风险和收益成正比”的基本规律,不妄想“天上掉馅饼”。

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接受存贷款、理财、支付结算、外汇买卖等金融服务,避免受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侵害。

六、珍爱信用记录,及时足额归还各类借款,不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或私人借款。

七、不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网上银行等,拒绝没有正当理由的代人存款、取现、汇款等交易。

八、坚决抵制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洗钱、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制售假币以及“校园贷”“现金贷”等行为。

九、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不纵容、不妥协,敢于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让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

十、讲诚信、守底线,不发布不实金融消息,不传播金融谣言,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共建清朗的金融网络空间,既是为金融消费者营造更舒心、更放心、更安心的金融消费环境,也是为维护更健康、更纯净、更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传播金融正能量,唱响金融好声音,争做金融好网民,争当有礼金融人,为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添砖加瓦。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衢州监管分局

衢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衢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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