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顺风车不是非法营运


“本案再审申请人曾某某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湖南某中级法院再审认定,顺风车不是非法营运,请周知。顺风车载客带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适用顺风车及网约车违法行为;网约车违法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顺风车违法在四川暂时无法律依据。因此,只要是合法的顺风车在四川境内行驶不能进行处罚。

二、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某车是否为合法的顺风车。一是要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该车一段时间载客的频率,收取的费用是否为平台发布的费用,车费减去各项成本(包括油费、车损、人力、时间等,注意成本不能简单的以车辆油耗乘以路程来计算)后是否有较大的盈利。二是看是否满足顺风车的定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四川各市(州)没有出台类似《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因此只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来进行认定。

三、通过平台接单的网约车违法行为,处罚对象首先是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无其他违法行为则不作为处罚对象。

四、程序不合法直接败诉(法院判决的撤销实际上就是败诉)。在实践中我们不用纠结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因为这是我们不能控制和改变的现实。但是我们能做到的就是执法程序合法:如该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一定要告知;卷宗中出现的执法人员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而且是两名;执法检查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下发的程序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等。

五、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予处罚,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如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检查到的滴嗒顺风车,哈啰顺风车、滴滴顺风车等只要没有顺风车以外的违法行为,一律不予处罚。

六、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湖南省某法院判决书都承认存在笔误,因此,在我们工作实践中应正确看待某些错误,建立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毕竟人的一生不可能不犯错误,关键是我们对待错误的态度和纠错的方法。该案例中湖南某法院对判决书中的笔误勇于承认,采取补正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工作实践中如果我们对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中的文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错误,大家也不要太过于紧张和害怕,更不能自作聪明的对文书进行涂改造假,我们只需要发一份正确的更正通知书给当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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