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明确:侵权人应赔偿社保已报销的医疗费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是否应赔偿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已经报销的医疗费,一直争议很大。
在我们团队处理的案件中,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法,具体有如下情形:
一、不应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只需赔偿尚未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的:
二、社保报销医疗费后的自费部分金额已少于按报销前的医疗费乘以责任比例所得的金额,自费部分应由侵权人全部承担:
三、法院通知社保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社保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疗费:
考虑到争议较大,我们每次起诉前常要花很多的时间精力和当事人沟通是按报销前还是报销后的医疗费去请求,当事人也经常不理解,总是按最朴素的观念和我们说:“社保是我自己出钱交的,和被告有什么关系?”
别说,当事人这朴素的观念还真是对的。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16-117页对这个问题予以了明确:
但,法院真的就会按这本书上的观点处理吗?据我所知,大部分的法官审理案件时还是会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这一系列理解与适用的。我自己也试过复印书中内容提交给法院之后,法院采信了书中观点的。
这本书上还有很多观点对案件的日常处理有帮助的,比如收款收据、白条结合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也应予以认定。如果平时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较多,建议入手一本。
其实,写到最后,我还有个疑问:假如社保已经报销了,但社保没有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按报销前的医疗费判赔,受害人相当于获得了双方赔偿,社保能向受害人追偿吗?欢迎你和我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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