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加强员工规章制度培训已迫在眉睫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收藏、集邮爱好者玩起了“门票封”“双票封”和“趣味门票极限封”等等。对这些收藏、集邮爱好者的创新“玩法”无可非议。

邮政企业员工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了解,对社会上出现的违法、违规交寄的邮件行为不能说“不”“拒收”,这是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这些年来,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的邮件就在邮政通信渠道畅通无阻,也一直没见邮政企业高层发文禁止。是没发现、不了解,还是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邮政规章制度的学习、了解?

眼看着这些“人民币”“各类参观门票”等堂而皇之地贴在信件上,邮政工作人员还视同邮资凭证,在上面加盖邮政日戳,这些违法、违规的邮件从收寄、分拣、投递各个邮政通信环节畅通无阻……

这些经过各地邮政通信部门收寄、投递的所谓“币票封”“双票封”等就在网上销售、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章: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第三十二条其中规定: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人民币,第十九条其中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清楚地记得,70年代在邮政营业员岗位做学徒时,师傅针对“邮政日戳”教导的一段话:“邮政日戳好似邮政的生命,它是邮政业务传递过程中依据,具有法律效用。一是决不允许随意加盖;二是决不允许倒换字钉(日期);三是每天上班到岗的第一件事儿,就是先更换邮政日戳日期字钉,换好后在‘日戳打印簿’专用格式中加盖清晰戳样,检查无误后在‘戳样’下方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此后,才开启了一天的邮政营业岗位工作,其他业务岗位也是如此。

“老邮人”查了一下国家邮政局2000年颁发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节: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

第37条:“邮政日戳(含各类机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具有法律效力……”邮政日戳是不可以随便加盖在与邮政通信无关的其他物品上。

我也曾经问过几个地方的邮政营业员,你可知道邮政规章制度上对邮政日戳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回答很干脆“不知道”。

由此可见,邮政企业主管部门对基层一线员工,加强相关邮政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已是迫在眉睫。

现在的邮政传统业务比重在逐年降低这也是事实,但作为国家法定业务“邮件寄递”不管它是盈是亏,这是国家赋予“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中国邮政“国家队”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经营、服务好。与此同时,还应该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和表率。

(冯舒拉)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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