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 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此标准,全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1790元、1680元三档调整为2200元、2000元两档,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18元、17元三档调整为22元、20元两档。其中,廊坊市区、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三河市和霸州市执行第一档次,固安县、大城县、文安县、永清县执行第二档次。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次调整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角度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把落实最低工资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张欢 通讯员 杨瑶 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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