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地公布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继郑州之后

河南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公布燃放时间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洛政通〔2023〕1号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三)1月26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四)2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二)石化功能区禁放区:孟津济源交界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东,黄河以北,孟津孟州交界以西。


(三)其他禁放区域: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7.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8.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市政府将于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在洛龙区永通门大街(天街段)组织焰火燃放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责任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五、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八、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宜。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通告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8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安全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可以燃放时段


1月21日(除夕)18时至24时;

1月22日(正月初一)7时至9时、18时至24时;

1月26日(正月初五)7时至12时;

2月5日(正月十五)18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以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燃放区域:卫滨区赵定排公园、红旗区平原建业体育中心、牧野区定国湖公园、凤泉区龙潭公园、高新区南湖公园、经开区平原湖公园(二期)内为可以燃放区域。除上述区域外,主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各县(市、区)政府,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自行划定本辖区可以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以下区域不得划为燃放区域:1.重要军事设施、化工园区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7.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8.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二)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10,12345。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信阳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内,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1月26日(正月初五)的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凌晨1:00);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6:00至24:00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这些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防火类作业场所。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场站以及铁路交通沿线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超、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密闭空间及居民住宅楼内。


(四)景区、林场、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


(五)各种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和娱乐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各类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023年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速路桥、过街天桥、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管委会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8日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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