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便宜“贪”不得,竟用捡到的手机消费,拘留!
4月3日上午9时,聊城市东阿县的周先生到派出所报警,称四天前,手机不慎丢失,微信里的钱显示在御龙金湾小区的一家超市被消费近400元。接警后,东阿县新城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并加大视频研判。经调查,发现3月29日19时,两位男子捡拾手机后,到超市购买日常消费品,因为周先生的手机没有设置密码,二人便用周先生的微信付款码支付了购物款。民警顺着两位男子离开的方向继续追踪,2个小时后,在一处新建小区工地找了两名男子牛某言、袁某国 。

经审讯,牛某言、袁某国对利用捡拾手机在附近超市消费399.5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分别给予牛某言、袁某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周先生丢失手机后,暂时失去了手机的占用权(非所有权);牛某言、袁某国捡到手机后,对手机本身的临时占有并不违法。但是,此时,周先生对微信里的资金并未丧失所有权和占用权,牛某言、袁某国使用周先生微信的付款码进行消费,属于盗窃行为,毫无争议。
闪电新闻记者 赵赫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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