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团建过程中受伤,算工伤吗?

好消息!好消息!

以“神仙公司”为背景的

职场普法小剧场正式上线啦~


“神仙公司”安排了工作日团建

费用公司全包

不是徒步不是爬山就是去玩

简直“泰爽辣”



不出意外的话

要出意外了

一起看看

“神仙公司”工作日团建发生了什么事吧







江小慧说法




案例引入

叶某为A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10月21日入职。2019年11月30日(周六,休息日)下午,A公司与B公司口头约定由B公司负责为其开展员工拓展团建活动,叶某参加了该户外拓展活动,活动地点为B公司的住所。叶某在参加活动时受伤,后叶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中,叶某主张,A公司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该拓展活动;活动现场A公司有派员工负责组织和分组;现场没有提供护具,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保护器具,没有铺设相应的保护设备。而A公司则主张,该拓展活动属于公司员工福利,活动时间不是工作日,为员工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开展活动当天A公司没有派员工在现场组织安排,均由B公司开展活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单位团建活动是加强职工之间的团体协作、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的联系,属于用人单位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该活动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A公司称其组织的团建活动属于自愿参加,但团建活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集体性和强制性,职工参加团建活动仍属因工外出,在此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对A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叶某涉案伤害属于工伤,但因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从而给予相关工伤待遇,应由A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接下来

江门工会将陆续推出一系列

以“神仙公司”为背景的职场小短剧

向广大职工普及维权知识


各位职工朋友

还有什么职场“知识点”想get?

可以在评论区提问哦

想夸夸演员的也是可以的(不是)


案件来源:中工网、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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