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最可爱的人” | 用 “假军牌”逃高速费?真刑!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切实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拓宽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新发展、新思路和新举措。“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法律守护‘最可爱的人’”专栏,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诠释全市两级法院在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事行动、服务军人军属等方面的工作做法和司法成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共卫国防、尊崇军人、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非法使用军用标志 贪小便宜终吃大亏
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王某成等十六人受湖北省某物资公司委托,将15辆军用版越野车及一辆卡车运往江苏某公司,陈某、王某成担任车队队长,负责沿途行车安全等事宜。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陈某、王某成巧施伎俩,为每辆车制作了假冒的军车临时牌照。车队行驶至南阳某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被某军区纠察查获。
法院审理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成非法使用假冒军车临时牌照15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等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陈某、王某成使用的15副假冒军车临时牌照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阳中院刑二庭庭长王小军: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等行为均构成犯罪,而且相关违法行为不以获得非法利益为前提,切莫以身试险。
南阳市人大代表王志文:
高速公路对军车实施免费通行,是为了保障军车优先通行和实现国家利益提供便利,是国家和社会对军队、军人的优待和尊重,然而有人却对此动了“歪脑筋”,为了谋取过路费等一些小利益而被判刑罚款,肯定得不偿失。建议军队、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查处伪造、冒用军警车辆的逃费行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军人优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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