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葛冰律师: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任何当事人不得因不诚信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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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冰律视界&葛冰律师

前言

“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该法律原则的渊源可追溯至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的法律格言:“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

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谋取不当利益”也被各个法院践行于案件审判中。

前文合同专题|以自身违法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高院判不予支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系列(五)已解析 ,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突破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对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倡导,所体现的司法价值取向值得肯定。

本文葛冰律师将从司法判例裁判规则的角度,解析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无效之后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认定的。

01 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32条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九民纪要》引言中也提到,法院审判需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即便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对于无效之后的责任承担,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另,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合同卷一》中指出,在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出恶意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面临两难的境地,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往往使一方当事人因恶意抗辩而获利,如果不确认合同无效,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方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另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恶意程度,正确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02 司法判例裁判规则

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即使在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一部分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法院同时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阻却一方当事人利用违法合同无效制度而获益。

裁判判例1:(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

银古公司与苏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据实结算并未进行约定,也未以实际行为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涉案工程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人可以选择资质优良同时建设成本相对合理的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控制成本。对于承包人而言,参与公开招投标,能够公平竞争平等缔约。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即签订合同,破坏了市场秩序,苏中公司又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来主张比中标价更高的利益,有违诚信。一审判决认定据实结算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反而比合同有效能获取更高的利益。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通过实际的履行行为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了变更即据实结算,缺乏事实依据,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1、22的约定,可调价款因素包括定额、取费标准、甲供材采保费计取比例、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等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故本案应当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以投标价加减变更的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

裁判判例2:苑林公司与农闲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承包人变更建材规格没有履行审批签证手续、没有得到建设方认可,存在过错;苑林公司直接与施工人达成调解,并要求农闲乐公司接受这一调解结果,显失公平;农闲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门窗和幕墙工程按50万元折价补偿。

南京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在合同约定价、实际造价之中,“折价补偿”以谁为参照的法律适用之争。对二者的取舍,不仅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益的裁量,更是旗帜鲜明向社会昭示利润诚可贵、诚信价更高。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当事人关于工程量、工程建材规格、工程结算标准和方式等约定仍是真实意思表示;苑林公司一方面认为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一方面又变更材料规格加大两者价款差距,此差价系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非债清偿”,得利人可以不返还。无效合同不能成为不诚信者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一概按实际造价支持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的“折价补偿”,必将导致建设工程领域无序,对这种无异于强迫交易的行为,司法裁判应当对之说不。

最终,南京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结 语

当事人一方因自身违法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获得私益的,法院以背信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理由为由认定合同有效。即使一部分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但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阻却一方当事人利用违法合同无效制度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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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互联网、合规领域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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