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上的盒子里竟是毒品?到底谁是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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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为了实现同城交易、快速配送,利用网约车送货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可有些不法分子就是看中了这新兴事物,利用它做起了犯罪的勾当。

网约车上的毒品是谁的

“您好,我是您本次行程的专车司机,已到达上车点。”李军是一名网约车司机,网名“一笑了之”将是他今天最后一单客户,送完就打算回家休息了。

“天色太晚,我就不过去了,你帮我把这个盒子送过去吧,地址和电话在纸条上。”话音刚落,眼前这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放下盒子就转身离开了。

“138****5649你到宾馆后打这个电话,房间408”。看着车后座上的盒子和盒子上的纸条,李军也没多想,现在叫网约车送货很常见,一脚油门他便直接向目的地出发了。到达目的地后,李军拨通电话,然后按照对方要求将盒子拿到408房间,可李军万万没想到,自己刚到门口就被人摁倒在地,回头发现竟是警察。

“你知道这个盒子里是什么吗?”李军紧张地摇着头。

“这些毒品你从哪里弄到的?”听到这,李军彻底慌了。“我只是个网约车司机,是乘客让我送过去的,我不知道里边是毒品啊!”

为了自证清白,李军将手机APP打开,向警察展示订单信息和聊天记录。紧接着,警察顺藤摸瓜,将李军所称的五十多岁的网名叫“一笑了之”的乘客倪仁捉拿归案。

贩毒分子落网后拒不认罪

“倪仁,2018年5月18日,邹华是否曾向你购买毒品?”

“没有,我与邹华只是加了微信,我的微信名是‘一笑而过’,而不是叫车的那个‘一笑了之’。”

“案发当日下午17时,邹华曾向你微信转账3600元,为何?”

“那是他还我钱,我没有给过司机什么盒子,更没有贩毒。”

虽然倪仁始终否认自己是网约车客户“一笑了之”,也否认自己实施贩毒行为,但公安机关在调查了倪仁的档案后发现,倪仁曾因贩卖毒品和吸毒被多次判刑和劳动教养。随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都指向“一笑了之”就是倪仁,倪仁实施了贩毒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倪仁的叫车记录可以看出“一笑了之”的微信名是由其使用,其在行程结束后还支付了费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倪仁通过网约车司机运送毒品进行贩卖,公诉机关遂以倪仁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且属毒品再犯,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面前毒贩领刑一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倪仁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案涉甲基苯丙胺共计3.4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倪仁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倪仁始终否认自己贩毒的事实。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网约车行程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倪仁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一笑了之”使用“182****0858”手机号下单,与网约车司机李军取得联系并见面后,交给李军一个咖啡色纸质礼盒,要求李军将该礼盒送交“138****5649”手机号用户。经李军辨认,“138****5649”手机号用户即为邹华。倪仁亦供述,其是“182****0858”手机号用户。

因此,倪仁关于其是“一笑而过”不是“一笑了之”,其没有给过驾驶员盒子等辩解,与本案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倪仁关于其收到钱款是对方偿还的借款等辩解,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倪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关于未贩卖毒品的辩解,不予采纳。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新型毒品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借助网约车的交通平台运毒贩毒只是犯罪分子隐蔽身份的手段之一。为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将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同时推进毒品预防教育,号召全民参与禁毒行动,远离毒品,警钟长鸣。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何易   王长鹏

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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