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房公积金成为遗产该咋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存,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住房公积金成为遗产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继承纠纷案件,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么处理的。

被继承人林甲与马某婚后生育一女林乙,后林甲与马某离婚,1996年与彭某登记结婚。2015年10月,林甲病逝,留下银行存款6万余元。林甲生前系某单位职工,其在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约3万元。彭某在支付林甲生前住院治疗费0.52万元后,将上述款项余额共计8.9万余元占有。

林乙多次要求分割上述款项,均遭彭某拒绝,便于2018年7月诉至天门法院。

审理中,彭某辩称,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在配偶去世之后,理应由自己全部继承;而林乙认为,公积金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自己应当与彭某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而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林甲生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与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先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彭某分得一半份额;剩下的一半份额属于林甲的遗产,由林乙和彭某各继承其中一半份额。

最终,经法院调解,彭某与林乙达成协议,由彭某给付林乙2万元,案件结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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