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民法典》改变了什么?

《民法典》相对于《婚姻法》而言,有哪些重大改变?

作者:褚晓天


《民法典》正式通过了,随着明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有一大批法律同时会被废止,其中也包括了《婚姻法》。本期我就来分析一下,关于婚姻,《民法典》改变了什么?

和上期《民法典》继承编一样,本期内容中,我只说一下改变较大的,即创新和统一裁判口径的内容,对于单纯的司法解释并入及其他结构性的调整就不提及了。另外,本期内容仅针对婚姻部分,不涉及收养部分的内容。

第一点:鼓励生育

《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部分。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几条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均已经被删除了。在我国出生人口逐年下降的背景下,国家开始逐步开放生育,这次更是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引导。

前段时间回答了一些问题,好多小伙伴私信也问了我开放三胎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国家还未正式开放三胎,相关政策还未更改,原则上,三胎还是会导致罚款以及其他一些不便的情况。不过估计这个口子会越来越松,后续政策方面会逐步放开。想要三胎的家庭可以再观望一下。


第二点:更加尊重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婚姻编禁止结婚的条款中只保留了“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条。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无效部分,也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条。

在双方明确知道一方患有某些疾病状态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但相应的,也增加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告知另一方,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这样,又防范了因为一方故意欺瞒导致的不幸婚姻。


第三点:增加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承接上一条,这条进一步保护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

如果因为一方的隐瞒,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不但可以申请撤销,还有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第四点: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点虽然不是新增内容,但比较重要,就一并在这边强调一下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这些年几经变化,这次写入《民法典》,也算是确定下来了。关于前几次口径的变迁故事,后续我会专门写一篇文章聊聊,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持续关注一下。

简而言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夫妻共同签名;

2、一方签名,另一方表示认可的;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都认可的。

具体的认定标准,暂时就先不展开了。


第五点:新增父母或成年子女可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只要有正当理由,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法院会指定鉴定中心为双方申请亲子鉴定。如果一方不愿意,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另一方不配合,则会被认定双方具备亲子关系。反过来说,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另一方不配合,则会被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以上依据源于《婚姻法解释三》,条文我也一并贴在下面。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六点:新增婚姻冷静期规则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个应该是本次婚姻部分最重磅的内容了。不但我们法律界有很大争议,民间这条的争议也比较多。和前面删除重大疾病尊重婚姻自主权不同的是,这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限制了离婚自主权。对错我不进行判定,就理一下这三条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吧,直接上图。



第一步,双方先得协商好,签好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离婚协议内需要约定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处理的事项。

第二步,双方带着离婚协议一起去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

接着,申请过后就开始计算30天的冷静期了,冷静期内只要一方反悔了,随时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申请,另一方对此无能为力。

如果冷静期内没有撤回。那才有第三步,在冷静期后的30天内,也就是提出申请后的第31天到第60天之间,双方需要再次去民政局确认申请,这才发给离婚证。如果这段时间没去的,则又视为撤回申请。

一旦申请撤回,您要离婚的,还得再来一遍上述流程。我感觉今后诉讼离婚的数量可能会增加。


第七点:增加了离婚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加大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无过错方不但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还应当受到照顾。


第八点:加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

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中。删除了“离婚时”的前置条件,并增加了“挥霍”这一行为,加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和上一条一样,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同时,配偶一方如有这些行为的,另一方在不离婚的基础上也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第九点:扩大了对家庭付出较多方的权益保护

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原本在《婚姻法》中,只有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主内的一方才可以请求另一方补偿。这次在《民法典》中,将这个前置条件去除了,大大增强了家庭妇女和家庭妇男在离婚时的权益保障。


以上九点,就是本次《民法典》中相对于《婚姻法》而言改动较大的部分。下期我会继续聊一下《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部分,内容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近些年来比较重视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欢迎各位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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